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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生态环境局查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实施以来全区第一案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8-21 字体:[ ]

2023年7月11日,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南通某劳护用品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物质锅炉在生产,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委托了有资质第三方环境检测单位对该公司生物质锅炉烟气进行了现场监测采样。2023年7月24日,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收到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氮氧化物157mg/m3、二氧化硫40mg/m3、颗粒物46mg/m3,结果表明,氮氧化物、颗粒物分别超过排放限值0.047倍、1.3倍。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随即对该公司立案调查,通过对企业负责人调查询问等方式进一步固定违法证据,锁定违法事实。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7月25日,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超标排放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如该公司逾期未改正,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对该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下一步,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将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对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等规定,对该公司的相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近年来,新的环保法律法规不断“落地”,对企业环境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2022年12月26日新实施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在用锅炉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比过往标准大幅提升,各相关排污单位要以此案为例,严格对照新标各项要求,加强自身环境问题排查,强化污染源头治理,不断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确保污染物经高效收集处理并能稳定达标排放,以企业的高水平环境管理推动国家生态环境的高水平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