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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践与创新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8-27 字体:[ ]

近日,江苏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及提名表扬案例评选结果揭晓,海安办理的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废水和非法贮存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油剂泄漏非法排放污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分别入选十大典型案例和提名表扬案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基本原则,以及时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为重点,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提供了有效路径。近年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深入践行“谁污染、谁治理”理念,成功办理全国首例探索实行惩罚性赔偿和替代性修复相结合的生态环境损害磋商案例,获生态环境部肯定推广。先后4例案件成功入选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和提名表扬案例。

坚持政治引领,科学制定细则。在南通市局的坚强领导下,海安局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成立专班,按照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持续强化赔偿制度与生态环境执法的有效衔接,制定《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指南》,具体包括案源线索、执法调查、鉴定评估、磋商索赔、司法联动、资金管理、修复监督、信息公开等方面,充分发挥制度和法治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的作用。

部门联动推进,让“应赔尽赔”落到实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需要多部门的紧密协作和联动,海安局在磋商过程中采取了“主动、联动、同步”的方式,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参与磋商,强化信息互通,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案件查办同步推进,形成了强大的工作合力,实现“信息共享、案件共查、问题共治”的工作格局。不仅提高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处理的效率,也确保了赔偿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时推进行政处罚与损害赔偿“一案双查”,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时同步开展损害调查,落实了生态环境损害“应赔尽赔”的原则,实现对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和修复。

多维优化创新,强力推进生态损害赔偿工作。海安局积极探索,精准发力,从多个维度创新生态损害赔偿工作,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增强公众环保意识,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一是创新评估方式,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损害明显的小额案件,邀请专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出具评估意见,有效解决部分案件鉴定评估与损害赔偿费用倒挂、鉴定机构办理周期长等难题。二是创新赔偿金支付方式,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进行分期赔付,并由两名案外人作为担保人,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确认赔偿协议的效力。被生态环境部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名表扬。三是创新打造赔偿示范“新基地”。将惩罚性赔偿与替代性修复相结合,成功磋商江苏首例惩罚性赔偿案例,获生态环境部推广。建成海安南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加强碳汇林片区的建设,打造增殖放流、劳务代偿修复示范片区,提高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的效率和效果,为里下河湿地生态系统作出新样板。

今后海安局将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一步融入日常、抓在经常,结合典型案例实践,加强经验梳理和总结,打造“海安样板”,为打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新局面不懈探索!

供 稿:殷小茜(海安局)

审 核:程 伟 李 婷

发 布:施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