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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废液被举报,处罚30万元

来源: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7-03 字体:[ ]

实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是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并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依托各级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平台,大胆创新,勇于实践,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动解决了一批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即日起陆续推出利用举报奖励机制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环境问题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5日,如皋生态环境局收到群众举报某劳保制品有限公司存在偷排化学品的信访件。如皋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厂区北侧雨水窨井内有乳白色的积液,异味明显。经调取厂区视频监控,该公司2023年10月12日、10月25日两次将胶池清洗废水直接排放在厂区北侧的雨水窨井内。

查处情况

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利用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的行为作出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

根据《南通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如皋局给予举报人3000元的物质奖励。

启示意义

如皋市本着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通过举报奖励制度来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的积极性,让社会公众以主人翁姿态参与到日常摸排巡查中,第一时间发现并制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有力地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

供 稿:如皋局

审 核:蒋 军李 婷

发 布:刘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