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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来源: 南通生态环境微信号 发布时间:2020-06-10 字体:[ ]

近年来,南通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严执法为总基调,坚持依法依规监管、有力有效服务,切实解决了一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全市环境质量改善提供了有力保障。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对2019年“六五世界环境日”以来全市立案查处的1200余起环境违法案件进行了汇总梳理,最终筛选整理出10大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发布十大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目的是发挥环境执法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切实实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目标。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希望通过这批典型案件的宣传,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环境管理,人人参与环境保护,人人抵制环境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共同为建设美丽新南通作出贡献。

案件一:南通潘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2019年9 月30 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根据工作发现线索,石港镇有一企业向河内排放有毒有害液体,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经近三个月的缜密侦查,12月11日,南通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会同通州区局组织联合收网,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8人。经查,2017年11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卞某某伙同潘某某、唐某某等人从上海、苏州等地跨境转运废油至通州区石港镇某炼油厂,从事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处置,严重污染环境。

【处理结果】潘某某等3人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卞某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典型意义】长江作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我国水路运输的重要航道,每年长江航道船舶流量巨大,由此产生的船舶污染物的处置,也是长江大保护的重要课题。在该案的侦破过程中,公安机关从一条简单的情报信息入手,经过长达数月的侦查经营,最终摧毁了一个盘踞数年的非法处置船舶污染物污染环境的犯罪窝点,有效震慑了犯罪分子,为规范水上污染物处置、进一步优化长江生态环境贡献了力量。

案件二:启东某药业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3日以来,南通、启东两级公安机关,联合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经缜密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经查,2018年9月至案发,启东某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丁某某为牟利,伙同公司总经理许某某、副总叶某某、安环主管朱某某等人将公司产生的1万余吨有毒废水通过暗管偷排至江风河。【处理结果】目前,丁某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启东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协议》,该公司缴纳20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严格按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修复方案进行环境修复治理。

【典型意义】该案是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联合作战的典型案例,在该案的侦破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线索,密切跟踪、连夜蹲守,案发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到场,控制相关人员,固定现场证据,并对在逃人员展开连夜追捕。该案的成功侦办为日后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联合侦办重大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提供了良好示范。同时,该公司违法排放废水对水环境质量造成损害,根据《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企业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广大企业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应将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纳入企业的经营决策之中,寻求自身发展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致性。只有真正懂得顺应市场趋势、以政策为导向、积极探索创新环保出路的企业才会在未来发展中真正有竞争力,在跌宕起伏的经济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案件三:海门电镀黑作坊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2020年4月9日上午,海门市公安局联合海门生态环境局、三厂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对位于海门市三厂工业园区镇西村十七组的电镀黑窝点实施统一收网。一举捣毁5家电镀小作坊,破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6起。经监测,5家电镀小作坊排放的电镀清洗废水,重金属镍、铬等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数十倍至上百倍。

【处理结果】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被刑事拘留,仲某某、陈某某等10人被取保候审。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持续推进,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小电镀企业被逐步关停,小电镀行业虽然投资少,但利润高、环境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不少人抱着侥幸心理违法从事小电镀生产,却不知自身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犯罪。随着整治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的警觉性越来越高,相关散乱污窝点的分布场所越来越隐蔽。在该案中,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前期摸排掌握线索,并在时机成熟时果断出击,迅速摧毁了一个长期通过偷排电镀废水污染环境的散乱污企业集中点,展示了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持续深入打击散乱污窝点的决心,也警示其他企业和个人,法律红线不能碰,为了赚取短期的高额利润而牺牲环境的行为将会得不偿失。同时,如果企业或个人明知他人行为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后果,仍向他人出租(借)经营场所、提供经营资质、签订虚假合同,将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四:如皋陈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2019年7月11日,如皋市公安局联合如皋生态环境局破获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四名。经查明:2019年6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许某某、罗某等人在如皋市江安镇,租赁殷某某的厂房、场地用于废旧垃圾分拣加工,并利用渗坑排污加工废水,经检测发现排放污水中锌含量超标五倍以上。

【处理结果】陈某某、许某某、罗某、殷某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三十日后转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随着国家对固体废物处置要求的逐步提高,不少企业将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经过几层转手,逐步往外县市转移,交由下线人员作金属、塑料等分拣加工。此类案件中,上游倒卖人员,下游分拣加工人员均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给污染环境整治带来极大的难度。在该案的侦破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从一条不起眼的举报入手,经过长时间的侦查经营,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非法处置垃圾的窝点,并对垃圾处置人员、房东进行严肃查处,对犯罪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

案例五:海安秦某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海安市公安局联合海安生态环境局,在工作中发现线索,经前期缜密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秦某某。2018年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海安市李堡镇某机床有限公司内场地并购置压包机,将收购来的废旧机油桶、油漆桶用压包机压扁捆扎,露天堆放在场地内积累到数十吨后,再以每吨800至130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牟利。其在压缩处置相关废桶的过程中,未采取防渗、防雨措施,导致桶内污染物散落至地面,污染相关地块土壤。2019年10月29日,经海安生态环境局认定,查获的废桶属于危险废物。2019年11月18日,经抽样检测,从海安市李堡镇某机床有限公司堆放废油漆桶下的土壤中检测出二甲苯成分。

【处理结果】犯罪嫌疑人秦某某被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典型意义】响水“3.21”事故发生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对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显著提升,各产废单位务必做好各类危废、固废的管理工作,妥善规范贮存,合法处理处置。在该案的侦破过程中,公安机关从一条简单的情报信息入手,经过长时间的侦查经营,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窝点,并在其装载运输废油漆桶时精准查获作案现场,并溯源以往交易情况,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对涉及的家具生产企业进行严肃查处,有效震慑了犯罪分子以及生产经营企业,为规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进一步净化生态环境贡献了力量。

案件六:南通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弄虚作假案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22日,如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南通银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其金属制品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该单位在其有组织废气验收监测工作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即组织召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成立验收组并形成验收意见,于2019年3月8日进行了竣工环保验收公示,但验收公示的附件材料中出现了2019年3月15日-3月16日的监测数据。

【处理结果】2020年2月,如东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在三个月内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对总经理房某处罚款人民币5.4万元。

【典型意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后,取消了生态环境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要求,转变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企业成为了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规范开展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当前,大部分企业缺乏自主验收的能力,往往将自主验收工作交由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负责,但是市场上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业务水平能力参差不齐,导致自主验收与法律规定的要求还存在差距,甚至会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不仅将关注点聚焦在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环保审批验收,也同样高度关注验收材料是否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验收材料质量如何,以此来督促企业做好自主验收工作。

案件七:通州区某化工厂非法填埋固废案

【基本案情】2019年,通州生态环境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通州区某化工厂属于家庭作坊式企业,自2005年至2010年,断续在厂区西侧空地和东南侧坑塘里填埋下脚料废渣用于修路和筑堤。2016年,再次在坑塘西侧填埋的下脚料废渣。【处理结果】2019年12月,通州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依据国家、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督促责任方按照规范进行处置并开展场地调查工作。【典型意义】环境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制裁环境违法行为、优化环境治理的一种手段。案件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赔偿数额、后续修复等问题进行磋商,引导企业自行组织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主动履行环境修复责任。企业在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下逐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目前涉案下脚料废渣已完成清理,并对厂区内剩余的水处理药剂、污泥等废物进行处置清运,共计处置污泥等固体废物260余吨。生态环境部门以推进生态修复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握案件办理和环境修复首尾衔接、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监督当事人履行责任,推动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谁污染,谁治理”的理念得以有效实现。

案件八:江苏某药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17日,海门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信访举报江苏某药业有限公司西侧河道水质发黑发臭。环境监测人员对该单位厂区西南侧排口进行水质采样,经检测,COD浓度超过排放标准2.12倍。在对超标问题立案查处的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上门执法服务,帮助企业查找危废处置、雨污分流等其他环境问题11处,助力企业整改。

【处理结果】2020年3月23日,海门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典型意义】排放标准是硬性规定,是环保红线,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做好日常维护,保障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下好服务企业“先手棋”,多次前往该公司,通过现场查看、微信答惑的“线上+线下”模式,一对一把脉问诊,助力企业整改提升,现场发现的11处问题现已整改完成7处,彰显了生态环境部门严格监管与有效服务并重。生态环境部门将进一步推行普法式、提醒式执法,发扬“店小二”精神,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通过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杜绝“以罚代管”,精准雪中送炭,对企业存在问题及时提供整改建议等,引导和督促企业主动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促进高质量发展。

案件九:海安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基本案情】2019年8月8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在海安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汽车零部件项目压铸车间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两套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在运行。经查,企业因变电箱容量不足,生产设备超负荷运行,为不影响正常生产,遂关停污染防治设施。

【处理结果】2019年11月7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典型意义】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实施后,环境执法的震慑力更强,执法效果也因为法律赋予的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等强制手段有了大幅提升。这些新监管手段使生态环境部门拥有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和督促排污者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的强有力武器,发挥出巨大威力。在本案中,企业为其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不仅被处以罚款,相关责任人也被实施了行政拘留。配套办法的使用进一步强化了排污者的主体责任,规定其应当承担的各项义务,强调其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性和实施整改措施的主动性,从而形成一套“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监督”的管理模式,放大环境执法的效应。企业生产经营者应引以为戒,要不断学习环境法律法规,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切实履行好相关的责任,规范企业环保行为。

案件十:江苏某洗涤设备公司违反“三同时”制度案

【基本案情】2019年7月23日,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工业洗脱机、烘干机、变频烫平机项目至今未验收,擅自在曲塘镇从事工业洗脱机、烘干机、变频烫平机的生产加工;该单位废油漆桶露天堆放,未按规定贮存、处置固体废弃物、建设贮存场所;该单位露天喷漆,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处理结果】2019年10月,海安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30万元;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废油漆桶露天堆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露天喷漆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6.6万元。合计罚款37.6万元。并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陈某处罚款5.4万元。

【典型意义】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是项目投入生产的前置条件,只有经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才能更好地指导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才能规范、有效处理项目生产产生的污染物,科学合理地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在实际经营中,一些生产企业缺乏法律意识和科学意识,在建设过程中只求建设有设施,有的甚至只是进行主体工程建设,未配套建设设施,便迅速投入生产,致使污染防治管理缺少依据和指导,起不到效果。一些企业的环保负责人也不能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放任违法行为。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除大幅度提高处罚额度外,还进一步明确了“双罚制”,即在对企业进行处罚的同时,还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此举进一步提升了环境行政执法的威慑力。通过本案的办理,也促使企业法定代表人认识到,“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并不是一个虚无的责任,更不是企业相关负责人员躲避责任的“保护伞”。企业相关责任人员只有切实履行好相关的责任,规范企业环保行为,才能实现基业长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