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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再创佳绩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8-19 字体:[ ]

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江苏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及提名表扬案例,南通市4件案例入选,典型案例数全省最多。

其中我市办理的周某等人非法填埋建筑垃圾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案、南通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废水和非法贮存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南通市某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燃油超标大气污染生态环境赔偿磋商案等3起案件入选十大典型案例,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油剂泄漏非法排放污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入选提名表扬案例。

这四件案例是南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探索创新和经验做法的深刻凝练,也是生态损害赔偿实践积极成效的有力彰显。

近年来,南通市作为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基层联系点,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核心理念,探索建立了“3+7+N”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截至目前,全市已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923件,案例数位列全国前茅,赔偿(修复)金额达到1.73亿元,从制度到实践,引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多部门”案例实践为“应赔尽赔”护航。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群策群力提升多部门协同效应,南通市在全国地级市层面率先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方案》,在国家和省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有效解决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联动不足等问题。

周某等人非法填埋建筑垃圾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案为全省首例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多部门密切联动,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刑事污染案件查办同步推进,重拳出击合力整治跨区域非法转移、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南通某工程公司船舶燃油超标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是长三角首例长江船舶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有效解决船舶流动性高、鉴定评估取证难度大等问题。其成功办理为海事部门开展船舶污染领域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做出有益的实践探索,同时为船舶污染生态环境案件提供示范样板。

“多手段”警示惩罚为受损环境发声。南通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试行)》,聚焦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难确定、金额难计算、证据难固定等问题,明确要点,细化要求,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案例实践。

南通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废水和非法贮存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中,“将超标废水直接排放在厂区空地,具有明显主观故意性”,海安生态环境局依规适用惩罚性赔偿,坚持违法事实、损害赔偿事实的同步调查和审查,及时锁定“惩罚性赔偿”损害事实,对主观故意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的警示震慑。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油剂泄漏非法排放污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落实“一案双查”工作要求,在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调查时,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执法人员告知企业需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义务。企业从刚开始不承认违法事实、不愿履行损害赔偿义务转变为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提升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

“多元化”集中修复为生态环境增色。赔偿不是终点,如何实现生态修复才是最终落脚点。南通各地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多元化修复,持续推进劳务代偿、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多元化修复方式,将“沉睡”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换种方式“兑付”给大自然。通州局与南通海事局、检察院共同举办长江船舶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普法活动,现场进行了“补植复绿”替代修复,推动生态污染责任从单一的“金钱罚”向“行为罚”方式转变。海安将案例中额外的惩罚性赔偿金用于丰收河岸边制作警示牌。通过“丰收河之鉴”案例分析警示牌,向丰收河周边二十多家涉水企业及村民进行普法宣传,进一步提升企业和村民爱护环境意识,起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方”的作用。

今后,南通将持续深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与案例实践,力争实现损害赔偿专项立法新突破,取得损害赔偿改革试点新成绩,助力生态环境质量新改善,着力打造推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南通品牌”。

供 稿:陈嘉伟(法规处)

审 核:赵建峰李 婷

发 布:施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