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部门动态

南通市发布一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 南通生态环境微信号 发布时间:2021-09-18 字体:[ ]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通力合作,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处置、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长江流域废水偷排直排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方位完善行刑衔接制度,集中优势兵力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发布一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供参考,以推动企业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南通市海门某五金元件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2日,南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海门某五金元件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表面处理工段正在生产,表面处理产生的含重金属、油类的酸性废水通过管道汇入废水收集池,废水收集池内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收集池东侧地下直径约5厘米的塑料管自流到厂区东侧污水管道,排入东侧污水管网,最终排入海门市东洲水处理有限公司(无处理重金属能力)。经监测人员在东侧污水管道采集监测,废水中总锌浓度为8.26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2三级标准要求5mg/L。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同时,排放废水中总锌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的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的情形,2021年3月17日,南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案移送海门区公安局做进一步调查。

江苏某丝杠制造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日,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二局前往所辖片区过程中发现辖区内一河面存在明显油污。执法人员沿河面油污进行摸排检查发现,江苏某丝杠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地面有较多油污及铁屑,部分铁屑及油污进入雨水管网;固废暂存场所(露天设置)工人正在将废铁渣中的废切削液滤入暂存堆场下的收集池,收集池内存有乳白色废液,该废液收集池与雨水管网连通,有部分废液进入雨水管道。

查处情况

2021年4月23日,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移交公安进行查处,启东市公安局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目前嫌疑人处于取保候审阶段,待案件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院。

江苏某滤清器公司通过渗坑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一局对江苏某滤清器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机加工车间西侧有两处土质坑塘,坑内存有覆着深红色油膜的乳白色废水,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经查,该公司工作人员倾倒于土质坑内的白色油状物质为螺纹板加工中攻纹工序产生的攻丝废液。通过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该白色油状物质属于“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废物代码为900-006-09,应认定为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的情形,2021年5月29日,海安市公安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南通某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9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一局前期接到举报线索,海门区某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私自将污水排入长江。海门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立即启动了部门联动机制,与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民警联合开展现场调查,同时由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监测站进行采样监测。经查发现该公司厂区西南侧建有一间酸洗车间,车间内共设置5个收集井,每个收集井内都相连,其中最东侧的收集井内一根直径为300毫米的波纹管通往北侧厂区内雨水井,最终通往厂区外侧珠海路雨水管网。根据海门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该公司厂区内雨水井水质重金属超标,其中锌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限值15.8倍。

查处情况

2021年3月19日上午,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公司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线索移送海门区公安局。2021年3月20日海门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对该公司涉案2人刑事拘留,目前该公司2人处于取保候审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