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7854/2012-0297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意见
发布机构: 南通市环保局 文号: 通环宣〔2012〕 7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2-12-26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意见
索引号: 014207854/2012-0297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意见
发布机构: 南通市环保局
文号: 通环宣〔2012〕 7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2-12-26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意见
关于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意见
来源: 南通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2-12-26 09:26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环保局、民政局:

  近年来,我市环保社会组织通过与各级环保部门合作或自发在社会上开展了以保护环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为目标的环保活动,在提升公众的环保意识、促进公众的环保参与、改善公众的环保行为、开展环境维权与法律援助、参与环保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连接政府、企业与公众之间的桥梁与纽带,成为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环保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根据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的要求,为促进我市环保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环保社会组织在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1.积极扶持,加快发展。准确把握环保社会组织在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功能定位,为环保社会组织的生存发展和发挥作用提供空间;改革创新环保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机制,制定有利于扶持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发展的配套措施。

  2.加强沟通,深化合作。加强环保部门、民政部门与环保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构建经常性的沟通交流平台,形成积极互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局面。

  3.依法管理,规范引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引导并重,在培育中规范,在规范中引导,在引导中发展。严格依法行政,在法治框架下对环保社会组织的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增强对公众的影响力。

  二、总体目标

  积极培育与扶持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环保部门与环保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发挥环保社会组织在环境保护事业中的作用。力争用两到三年时间,逐步引导并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与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定位准确、功能全面、作用显著的环保社会组织体系,促进环境保护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三、主要措施

   1.拓展环保社会组织的活动与发展空间。各县(市)环保部门、民政部门要解放思想,高度重视环保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管理,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努力为环保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2.建立与环保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协调与合作机制。拓展环保社会组织的参与渠道,建立环保部门、民政部门与环保社会组织之间定期的沟通、协调与合作机制。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在制定政策、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时,应通过各种形式听取环保社会组织的意见与建议,自觉接受环保社会组织的咨询和监督。

  3.加强环保社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各县(市)环保部门、民政部门要通过环保自身或委托大专院校、培训中介机构对环保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或骨干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环保专业技能、组织与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定期组织环保社会组织到企业、社区进行学习考察,并为环保社会组织自身的学习培训活动提供宣传资料、活动场所或其他形式的帮助,提高环保社会组织、业务水平和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的能力。

  4.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的规范引导。各县(市)环保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环保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建设,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指导其树立诚信意识,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促进环保社会组织规范运作,在推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促进环保社会组织的自律。环保社会组织与国内其它地区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项目,要根据相关规定报环保、民政部门或外事部门审批或备案。各县(市)环保部门、民政部门应注意了解当地环保社会组织的活动情况,总结评估环保社会组织开展工作的成效与经验,对优秀的环保社会组织与个人及时进行奖励或表彰,对违背章程、从事非法活动的环保社会组织要依法监管。

                                                                南通市环境保护局   南通市民政局

                                                                        201212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