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6/2021-00508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发〔2021〕29号
成文日期: 2021-05-15 发布日期: 2021-06-1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 026/2021-00508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发〔2021〕29号
成文日期: 2021-05-15
发布日期: 2021-06-1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6-15 09:0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随着“十四五”国、省考断面范围进一步扩大,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进一步提高,部分国、省考断面不在现有补偿断面中,部分断面水质尚不能稳定达标。为健全我市水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补偿力度、完善补偿机制、提升长效机制,根据《省生态环境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苏环办〔2021〕1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原有工作方案进行修订,形成《南通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2021年修订)》,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2021年修订)

2017年以来,市政府建立起覆盖全市各骨干河道、各县域范围的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有力促进了水环境治理,各地主体责任得到强化,资金投入不断加大,流域的系统治理得到加强,断面水质得到改善。随着“十四五”国、省级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进一步提高,对水环境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总结“十三五”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工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倒逼和激励各地强化水环境整治,健全我市水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补偿力度、完善补偿机制、提升长效机制,根据《省生态环境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苏环办〔2021〕131号)内容,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强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水污染防治责任、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谁达标、谁受益,谁超标、谁补偿”为原则,实行“双向补偿”。当断面水质达标时,由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予以补偿;当水质超标时,由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予以补偿。

二、补偿断面布设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平衡

将全市重要的清水通道、主要入海河流、入江支流和“十四五”市考以上断面所在的重点河流纳入生态补偿考核范围,突出主要水域、水质较差或不能稳定达标水体及国家、省级考核等要求,既体现流域全覆盖,又突出重点。同时全市所有行政区域均纳入生态补偿考核。

(二)效率优先,易于实施

在河流选择和断面设置上力求客观全面反映一个地区的水环境状况,更有效地调动地方治污积极性。优先选择流向相对稳定的河流设立补偿断面,优先选择已建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断面,对于目前无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补偿断面,逐步纳入各流域自动站建设方案。部分河流设置入境对照断面。

(三)明确责任,便于考核

优先选择上下游污染责任明确的现有国、省、市考断面作为补偿断面。水质补偿目标综合考虑全市水环境质量统筹,按照“骨干河流全面达Ⅲ类,入海河流优于现状”的原则设置水质目标,并严于国家、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等要求。

三、补偿断面、考核因子、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补偿断面

分为省级补偿断面(省级结算,按省方案实施)和市级补偿断面(市级结算),省、市级补偿均由断面所在县(市)、区承担。详见附表。

(二)考核因子

选取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为水质考核因子。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各河道水质实际情况,适时报请市政府批准调整生态补偿因子。

纳入市级水环境区域补偿断面,全部按照Ⅲ类目标执行。

(三)补偿方式

正常流向情况下,当断面水质达标时,由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予以补偿,入江、入海断面则由省财政(省级补偿范围)或市财政(市级补偿范围)补偿断面所在地区;水质超标时,由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予以补偿,入江、入海断面则由断面所在地区补偿省财政(省级补偿范围)或市财政(市级补偿范围)。

逆流情况下,上下游地区补偿和受偿情形相反。入江、入海断面逆流时不参与补偿和受偿。

滞流情况下,入江、入海断面水质超标时按核算补偿资金的30%补偿省财政(省级补偿范围)或市财政(市级补偿范围);水质达标时,不参与受偿。县(市)、区交界断面滞流时不参与补偿和受偿。

具体补偿断面、水质目标、正常流向超标补偿方式等见附表。

(四)补偿标准

1.补偿断面考核因子浓度超过水质目标限值时,根据实际流向,由上游地区补偿下游地区或市财政。

浓度超标0.5倍以下(含0.5倍)的,月补偿基数为100万元;

浓度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含1倍)的,月补偿基数为150万元;

浓度超标1倍以上的,月补偿基数为250万元。

2.补偿断面水质达标时,根据实际流向,由下游地区补偿上游地区,按测次达标情况计算;月单次达标,反向补偿20万元;2次均达标,反向补偿40万元。

四、资金核算方法

补偿资金按期核算。补偿依据为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监测及核定的水质、流向监测结果(上、下半月各1次)。补偿断面中有水质自动站的断面,通过市级以上验收和监测质量控制后,采用自动监测方式核定水质和流向。其他断面先采用手工方式监测水质,待水质自动站建成,并通过市级以上验收和监测质量控制后,改用自动监测方式。手工监测时,市级监测方、上下游地区等三方同步采样,并现场确定水体流向,数据以市级监测数据为主,以上下游地区监测数据进行校核。

当补偿断面水质劣于水质目标时,以各超标考核因子浓度“超标倍数×补偿基数”核算补偿资金,如入境断面超标导致下游断面超标的,结算时将扣除入境断面本底值进行结算;当补偿断面水质达标时,按达标次数核算受偿金额。

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断面单次监测某因子超标补偿资金=该因子浓度超标倍数×单次补偿基数;

断面月超标补偿资金=该断面所有因子当月超标补偿资金之和/当月有效监测次数;

断面年超标补偿资金=该断面月超标补偿资金之和;

断面年受偿资金=该断面月受偿资金之和。

五、其他事项

(一)如遇补偿断面受到清淤改造工程施工等影响,暂时无法实施水质监测时,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后酌情调整补偿资金或同意暂停补偿监测;若补偿断面所处水体断流、较长时期不能恢复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可视实际情况,在适当位置临时加设替代断面继续开展补偿监测;因流动污染源等原因造成突发性污染事故的,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后酌情调整补偿资金。

(二)补偿资金实行“每月计算、按季通报、按年一次性解缴”的办法,依据通报结果,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各县(市)、区补偿资金总额,并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达缴款通知书。补偿地区须按规定日期足额缴纳补偿资金,市生态环境局将收缴资金第一时间拨付至受偿地区。如未按期足额缴纳补偿资金,将在污染防治攻坚考核中予以扣分。

(三)各地水环境受偿资金应全部用于本地区水环境治理、水质监控及水源地保护等相关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范围包括:相关河流及周边地区城镇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及截污管网建设项目;相关河流及周边地区畜禽养殖等农业面源污染整治项目;相关河流及周边地区生态恢复项目;相关河流及周边地区排污企业提标整治项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企业搬迁、关闭或者整治工程项目;相关河流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等。

本方案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负责解释,省里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通办发〔2014〕44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断面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154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方案在所辖区域内开展全区域水环境补偿工作。

原文解读:解读《南通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2021年修订)》

通政办发[2021]2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