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竞争性磋商补充说明
1、投标文件接收截止及评审开始时间:2019年7月16日9时30分。
2、磋商文件第一章供应商资格要求:“4、在南通市区(含开发区、崇川区、港闸区、通州区,下同)具有依法设立的经营场所,外市的代理机构须在南通市区设立分支机构。”取消。
3、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评分项“(3)财务状况(5分)”变更为“(3)服务响应(5分):在南通市区(含开发区、崇川区、港闸区、通州区,下同)具有依法设立的经营场所得5分(提供有效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南通市以外的企业须承诺中选后在南通市区范围设立分支机构或固定的办公场所(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评委根据服务响应承诺程度在2~5分范围内打分,无承诺函不得分。)”。
4、第四章评审评分项第(4项)调整为:“代理业绩(30分):近3年内在承担过政府采购项目,每个项目中标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得3分,50万元(含)以上的得1分(满分20分);近3年内承担过类似生态环境类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每个项目中标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得2分,50万元(含)以上的得1分(满分10分)。”
5、附件三附注修改为:随本表提供2018年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证明(缴费凭证和纳税申报表)或提供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协议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6、关于报价。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在确保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报价,理性竞争。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