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的通知
通环规〔2022〕2号
各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规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法规标准处。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2日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
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规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工作要求,结合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践以及《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试行)》贯彻实施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惩罚性赔偿,是指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过程中,针对侵权人故意实施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且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行为,赔偿权利人在要求侵权人承担实际生态环境损害的基础上,额外要求侵权人支付的费用或者承担的义务。
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请求惩罚性赔偿,应当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实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作为计算基数,具体包括:(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四)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法律服务等事务性费用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
前款所称实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可以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生态环境等部门或机构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或综合认定意见予以确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赔偿权利人认定侵权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可以参照规章的规定,同时还可以参考案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许可文件规定。
第四条 本意见所指故意,是指侵权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结果的发生,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中,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为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为间接故意。
侵权人明知法律法规或环境管理相关许可文件管理要求,怠于履行相应环境管理职责,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发生或者环境污染后果的扩大,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视为当事人具有违法的故意。
认定侵权人是否具有故意,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行为方式、职业经历、专业背景或者经营范围,因同一或者同类行为受到行政指导、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情况,以及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侵权人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故意:
(一)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
(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或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无许可证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其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以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经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给予其他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私设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
(六)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始建设的,或者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环评审批的;
(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生产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第六条 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应当结合环境污染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范围和程度,以及引发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等认定情形的;
(二)实施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违法排放污染物,其中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其余常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渔业水域、清水通道维护区、生态公益林及特殊物种保护区等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内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
(四)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五)实施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六)实施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造成跨县(市、区)区域环境污染的;
(七)实施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种受到破坏的;
(八)实施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九)实施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疏散转移人员50人以上的;
(十)实施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非法违法所得或造成公私财产实际损失(不含应急处置、鉴定评估等事务性费用)五万元及以上的;
(十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被市级以上媒体转载报道;在互联网媒体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十二)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对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案件,赔偿权利人在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时应当就以下事实负责举证:
(一)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二)侵权人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故意;
(三)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除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事实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对前款规定以及本规定第九条相关裁量因素内容开展调查。
第八条 坚持修复优先理念。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磋商前,侵权人已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生态环境修复经评估已恢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的,赔偿权利人可不要求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根据前款规定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应当协调或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相关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第三章 赔偿要求
第九条 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污染区域、环境影响等侵权后果严重程度、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侵权人所采取的修复措施及其效果、侵权人经济承受能力、因侵权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等因素,但不超过实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的二倍(不含实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
具体赔偿倍数确定参考附件。
第十条 惩罚性赔偿金原则上用于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社会稳定、群众利益以及侵权行为人主观意愿,要求赔偿义务人采用河道巡护、街道保洁、植树造林、环保法治宣传等劳务代偿方式,折抵赔偿义务或费用。
采用前款替代方式承担惩罚性赔偿义务的,赔偿权利人应做好折抵赔偿义务或费用的测算,确保惩罚性赔偿义务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惩罚性赔偿金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同执收管理。在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基础上,惩罚性赔偿金可用于受损生态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改善,也可用于制作警示片、设立教育基地、开展普法宣传等工作。
第十二条 赔偿权利人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涉及刑事案件的,可以移送检察机关办理。
第十三条 赔偿权利人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案件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全程参与、见证、监督。
第十四条 赔偿权利人经与侵权人磋商,无法就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基于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额,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意见适用于南通市辖区内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止。《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试行)》(通环办〔2022〕12号)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规定或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惩罚性赔偿裁量计算表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惩罚性赔偿裁量计算表
序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 百分值 |
1 |
恶意程度 |
间接故意 |
0.2 |
2 |
直接故意 |
0.3 |
|
3 |
责任人专业背景 |
责任人不具备环保、法律等专业背景,且环保管理工作年限不足3年的 |
0.05 |
4 |
责任人具备环保、法律等专业背景,或者工作年限3年以上不足5年的 |
0.075 |
|
5 |
责任人从事环保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 |
0.1 |
|
6 |
持续时间 |
持续时间不足1天 |
0.075 |
7 |
持续时间1天以上不足5天 |
0.15 |
|
8 |
持续时间5天以上 |
0.2 |
|
9 |
污染区域 |
生态红线区域外 |
0.1 |
10 |
生态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
0.2 |
|
11 |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
0.3 |
|
12 |
超标污染物数目 |
1个 |
0.075 |
13 |
2个 |
0.15 |
|
14 |
3个以上 |
0.2 |
|
15 |
超标状况 |
超标不足50%,或5.5≤pH<6或9<pH≤9.5 |
0.05 |
16 |
超标50%以上不足100%,或4.5≤pH<5.5或9.5<pH≤10.5 |
0.1 |
|
17 |
超标100%以上不足200%,或3.5≤pH<4.5或10.5<pH≤11.5 |
0.15 |
|
18 |
超标200%以上,或pH<3.5或pH>11.5 |
0.2 |
|
19 |
污染物排放量 |
水、固废不足1吨;大气小时排气流量不足1000标立方 |
0.075 |
20 |
水、固废1吨以上不足3吨;大气小时排气流量1000标立方以上不足10000标立方 |
0.15 |
|
21 |
水、固废3吨以上;大气小时排气流量10000标立方以上 |
0.2 |
|
22 |
社会影响 |
未引发媒体报道且无群众举报,也未造成其他环境影响的 |
0 |
23 |
相关事件被媒体报道,且被点击、浏览次数不足5000次,或者被转发次数不足500次的;或者引发群众举报,举报数量不足3次的; |
0.15 |
|
24 |
相关事件被媒体报道,且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或者引发群众举报,举报数量超过3次的; |
0.3 |
|
25 |
侵权人违法所得情况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 |
0.05 |
26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不足10万元 |
0.075 |
|
27 |
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的 |
0.1 |
|
28 |
企业经营状况 |
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不足50万元 |
0.05 |
29 |
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5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 |
0.075 |
|
30 |
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额500万元以上 |
0.1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