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超标排放按日计罚”案件办理的通知
通环规〔2018〕2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苏通科技园区建设环保局、通州湾示范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规范对排污者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实施按日计罚,经研究,现就排污者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适用按日计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排污者超标准排放污染物首次监测高于10%(含本数)的,环保部门应在取得监测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在三十日内组织复查。复查过程中,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监测,监测因子应对前次的全覆盖。首次超标处罚数额超过5万的,应及时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督促企业采取措施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
二、复查监测结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实施按日计罚:
(一)污染物超标种类总数较前次减少60%(含本数)以上,再次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较前次下降60%(含本数)以上的;
(二)前次超标污染物均已达标,新增超标污染物超标数不超过0.1倍(含本数)的;
(三)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低于0.1倍(含本数)的。
上述条件均不满足的,原则上应当实施按日计罚。
三、复查监测结果中,超标污染物属第一类污染物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涉及的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且超标倍数大于0.1倍(不含本数)的,应当实施按日计罚。
四、不实施按日计罚的,应当对两次超标排放行为按自由裁量的规定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南通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2日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