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推进监测数据联网报送工作的通知
通环规〔2018〕3号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市各重点排污单位,局各处室(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2018年1月)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2014年12月)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监测监控与社会监督,提升固定污染源监测管理与信息化水平,满足排污许可制等环境管理要求,现将全市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和监测数据联网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重点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市环保局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结合我市实际,每年确定并公布市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已发放排污许可证并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一律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
各重点排污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与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及时完成监测数据联网报送工作,公开有关排污信息,接收公众监督。
1. 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以及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及有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范,制定并公布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监测概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自行监测方案应通过“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http://218.94.78.61:8080/newPub/web/home.htm,以下简称“自测平台”)经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审核、备案。当生产工艺、处理设施、排放口位置或执行的排放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监测方案。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计量认证合格),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委托开展自行监测的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谁委托谁把关,谁监测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合同形式对委托监测检测机构明确依法规范开展环境监测的要求。
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重点排污单位及其委托的监测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方案,以自证自行监测数据的质量。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按照规定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等,纸质或电子记录保存时间不低于3年。
2. 强化自动监测与视频监控
重点排污单位应对照《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和《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 61号)以及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规范的排放口、站房、采样平台,配备安装必要的电源、安防、通讯网络、温度控制、视频监视等设施,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自动监测数据和监控设施应与所在县(市、区)以及南通市环保局联网。氮磷排放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总氮、总磷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与联网工作。其他行业按国家、省、市统一要求实施。
重点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且信誉良好的运营单位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排污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定期检定和校准自动监测设备,保证正常运行。并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比对监测和有效性审核,及时处理、记录异常情况,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应保持在90%以上。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监测和质控样试验,进行一次现场校验,可自动校准或手工校准。比对项目、方法及质量控制要求参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 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2007)有关技术规范。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比对监测。比对项目、方法及质量控制要求参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等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在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3. 实施数据联网报送与信息公开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取得排污许可证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90日内按要求公开环境信息,实现监测数据联网报送。
按照环保部《关于做好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联网试运行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365号)要求,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排污许可证管理等要求开展的自行监测、自动监控数据以及单位基本信息、自行监测方案、环保部门监督监测信息等均纳入联网报送范围。为此,江苏省环保厅组织开发了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自测平台是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自动监控以及监督性监测信息与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联网的唯一通道。
各重点排污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自测平台(登录账户为重点排污单位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或法人代码,初始密码为12345或zc123456),维护单位基本信息,添加监测概况、监测点位信息、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等,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还必须与排污许可证已确定的监测点进行匹配,形成监测方案,报有管辖权的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实时上传自动监控数据,手动监测完成后,30日内上传监测数据,确保所有信息全匹配、数据全联网。
2017年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重点排污单位原则上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监测数据联网报送工作。
二、加强组织协调
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联网报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市、县两级要加强组织协调,上下联动,协同推进。
市环保局科技与监测处负责发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统筹推进污染源监测数据联网工作,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加强定期调度与督查通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市本级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审核备案和执法监测;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与联网管理及现场执法检查;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市智慧环保信息中心)负责有关软件系统及信息公开平台技术支撑。
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强化自行监测方案和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的审核。督促企业完善自动监控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
企业环境信用评级部门应将污染源数据监测数据联网工作纳入评价范围。对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自动监控、实施监测数据联网报送的,严格按有关标准扣分。
各地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督促指导本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做好自行监测、自动监控和数据联网报送等工作。请各县(市、区)明确牵头科室和1名分管局长负责协调推进此项工作,并分别确定具体负责自行监测方案审核、数据上传及自动监控数据联网等工作联系人。人员名单于2018年3月30日前报送市局科技监测处。市环保局建立“重点排污单位数据联网工作群”(QQ群号650294012),加强工作互动和调度。
三、严格监督检查
市、县两级环境执法部门要加大对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数据联网报送工作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
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未按规定与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对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法实施按日连续计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责,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不依法公开或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的,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环发〔2013〕 81号)等规定,责令改正,依法处罚,并予以公告。
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检测机构、自动监测运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联系人:张万翔,电话59002802,邮箱:nthbkjc@163.com)
南通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7日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