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排污总量指标收储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环规〔20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
《南通市排污总量指标收储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1日
南通市排污总量指标收储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排污总量指标管理,积极推动环境要素配置改革,规范我市排污总量指标收储、使用,实现总量平衡、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的有效衔接,促进我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协同并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优化排污总量指标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环境持续改善、按需有序收储、区域总量控制、科学统筹分配”的原则,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优化配置,更好服务重点行业和重大项目绿色发展。
第二条 南通市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库分为市级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库、县(市、区)级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库、园区(纳入限值限量管理的工业园区或集中区)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库。
第三条 纳入总量储备库收储(收回或回购)的工业源、生活源主要污染物指标是通过结构减排、工程减排、政策减排等形成的实际减排量以及农业源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核算产生的减排量。收储的主要污染物指标包含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
第四条 总量的核定按照国家和省、市现有总量核算办法,规范测算计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五条 结构减排形成的排污总量指标。关停淘汰落后或过剩产能形成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有偿使用部分政府有偿回购;无偿使用的总量指标,排污单位自愿申请提前有偿收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优先按照政府指导价通过协商方式支付有偿收储费用后收入储备库,属排污许可证到期的则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无偿收回。
排污单位自行减排形成的排污总量指标。排污单位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投资实施污染治理、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升级等形成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并自愿申请储备库有偿收储的,由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核算污染物减排量,通过协商方式支付有偿收储费用后收入储备库,并指导排污单位按规定变更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已批未建项目的排污总量指标。排污单位自建设项目获得环评审批文件起超过5年仍未建设的项目排污总量指标由政府进行收储,其中有偿获得的总量指标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偿回购,无偿获得的总量指标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收入储备库。
排污单位政策减排形成的排污总量指标。排污单位适用的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技术规范等要求提升后,由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重新核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由此核出的排污总量指标中有偿使用的部分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偿回购、无偿使用的部分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收入储备库,同步变更排污许可证相关事项。
获得各级专项资金奖补的项目,减排量按照资金投入来源及比例无偿收储至各级储备库(其中国家级专项资金按比例产生的减排量归省储备库);除专项资金收储减排的总量外,其余总量按照40%由市级储备,60%由县级储备,总量收储资金分别由市、县两级财政支付。
第六条 市级储备库的排污总量指标原则上用于支持我市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保障国家、省、市重大项目项目,优先支持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和减排任务提前完成的园区和企业,重点用于国家、省专项资金使用所在县(市、区)的项目建设,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方可使用。
县(市、区)级储备库的排污总量指标应优先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产业项目,属地不足的可申请市级储备库指标。对于县(市、区)级储备库的排污总量指标由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自行审核使用、报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素处室备案。
针对纳入限值限量管理的园区,开设园区库,赋予本园区排污总量指标储备的管理权限。比照园区行政隶属关系,园区库归口相应的上级储备库。园区投入资金形成的排污总量指标,归园区库管理。园区库储备的指标,主要用于本园区项目建设。限值限量管理的园区,实行环境质量单独考核,排污总量指标单独核算。
第七条 建立排污权交易专项账户,用于回购排污总量指标和排污权交易使用,对企业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部分回购的价格参照原购买价格;对企业通过政府指导价取得的排污权仍按照政府指导价进行回购。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总量应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总量指标。按行业划分交易价格,其中石化、化工、钢铁、建材、有色、印染、酿造等以及上级有规定的行业,按省排污权交易平台有成交记录的上一个周期(月)该行业分指标平均成交价协议转让,或以此作为底价进行竞拍;如该行业未有成交记录,则以政府指导价的2倍作为协议转让或竞拍底价。
对船舶海工、高端纺织、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绿色环保、5G、物联网、第三代半导体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实行按政府指导价进行交易。
第八条 政府指导价是指有核定权限的物价部门,核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现行的收费标准按《关于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费〔2018〕168号)文件执行。如有新的替代文件则按照新要求执行。
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污水处理行业2600元/(年?吨);纺织印染、化工、造纸、钢铁、电镀、食品(味精和啤酒)行业4500元/(年?吨)。
氨氮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污水处理行业及农业重点污染源6000元/(年?吨);纺织印染、化工、造纸、食品、电镀、电子行业11000元/(年?吨)。
总磷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污水处理行业及农业重点污染源23000元/(年?吨);纺织印染、化工、造纸、食品、电镀、电子行业42000元/(年?吨)。
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电力、钢铁、石化、玻璃行业2240元/(年?吨)。
氮氧化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2240元/(年?吨)。
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不得低于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排污权回购价格原则上按照有偿使用价格执行,单位为元/吨。
第九条 各地按季度调度减排工程进展,规范开展减排量核算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推动减排腾出总量指标及时入库;同步报送当月用于建设项目总量平衡的指标出库情况,未发生的实行零报告。
第十条 对有总量入库的企业,新上符合南通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需新增总量时,可优先供给总量指标,如参照政府指导价入库则使用时按政府指导价出让;对排污权处于抵押期的企业和区外化工监测点的企业暂不列入收储对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