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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环规〔2018〕1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通州湾示范区环保局、苏通园区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重点排污单位环境行为管理,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特制定《南通市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26日


南通市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总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排污单位环境行为管理,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重点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机制,提升自主守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保总监,是指在重点排污单位从事环保监督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环保工作经验,并在属地环保部门报备的专(兼)职人员。环保总监原则上应单设,也可由企业负责人兼任。

第三条  上一年度被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应当设立环保总监。

鼓励其他排污单位设立环保总监,加强企业内部环境行为管理。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设立1名环保总监,任期3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连续任职。

重点排污单位应为环保总监配备必要的辅助工作人员。

第五条  设立环保总监的重点排污单位负责本单位环保总监的日常管理。

市环境保护局适时组织环保总监的学习培训。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权限和责任

第六条  环保总监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热爱环保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熟悉企业生产工艺及环境信息,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专业技术能力,熟练掌握环保基础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为所在单位副总(未设副总的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身体健康,能适应本岗位工作需要。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积极选派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担任环保总监。

鼓励企业优先安排具有环保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从事当前行业环保领域相关工作两年以上工作经验,或具有五年以上企业管理工作经验,或取得环保管理类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条件的人员担任环保总监。

第七条  环保总监的确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单位推荐。重点排污单位对照本办法的规定要求,组织本单位环保总监人选筛选,形成推荐人选,报属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备案时需报送以下书面材料:环保总监申报表、申报人简介及身份证复印件、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二)资料复核。属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任职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复核。对明显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建议单位另行报备候选人员名单;

(三)颁发证书。环保总监所在单位向环保总监颁发任职证书,环保总监向市环境保护局递交任职承诺书。

第八条  环保总监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任职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指导环保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二)及时发现和制止任职单位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经营行为,并向属地环保部门报告;

(三)督促、指导、协助任职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完善环保管理台账;

(四)组织实施任职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环保信用评价、环境应急演练、区域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等工作;

(五)监督、检查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维、环境保护税申报缴纳等;

(六)协调、配合企业相关人员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对单位开展的各类环境执法检查;

(七)支持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艺、设备升级改造、环境管理质量体系认证、环境规范化整治等工作,推动企业采用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企业污染物的产生。

第九条  环保总监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任职单位获得与所任职务相匹配的薪资报酬;

(二)参与任职单位内部环保重大决策活动,并对环保重大决策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企业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污染防治设施的更新、维护,企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等;

(三)对单位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防治设施运维、环境保护税申报缴纳等开展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单位环保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活动;

(五)任职期间,不经授权代表单位接受各类环境行政执法调查;

(六)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举报;

(七)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交流、会议,以环境专家的身份参加环境现场执法;

(八)根据履职情况,获得环保部门授予的各类荣誉。

第十条  单位发生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有充分证据证明环保总监已履行职责,可依法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所在单位建设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所在单位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三)所在单位不按规定内容、方式、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四)所在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所在单位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六)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

(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所在单位未及时组织启动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八)其他环境行政违法行为。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环保总监应建立、完善日常工作记录制度,对环保重大决策、环境管理重要环节、主要污染物排放等事项,应逐项落实记载记录措施,确保原始台帐资料真实可查、完整规范。

第十二条  重点排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环境行为负全面责任。

环保总监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对单位环境行为负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企业的项目建设、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维、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排污染物排放总量消耗、环境保护税申报缴纳等情况,对特殊、重大环保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环保总监在任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在确保充分履行环保总监职务工作的同时,自觉承担单位分派的其他任务;

(三)不得利用环保总监的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  环保总监在任职期间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全力配合、支持环保总监的工作,对环保总监在职责范围内处理事项应充分授权,并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保障。

对配合、支持环保总监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重点排污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可给予通报奖励。

第十六条  环保总监应于每一年度1月31日前向单位负责人提交任职报告,同时报送属地环保部门。任职报告中除个人信息外,其他内容应作为单位环境信息主动公开。

第十七条  环保总监可针对本单位或行业发展现状,就重点排污单位环保工艺、设备升级改造、环境行为监管、污染物达标排放等,向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信息或建议。

第十八条  环保总监应当积极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技术交流和环保法律宣传活动,并可根据安排,以特邀专家身份参与环境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十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总监离职或者更换人选的,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向属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提供新的环保总监人选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通过“绿色南通”智慧环保企业版应用系统和微信服务号、微信群、QQ群等多种形式,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总监间的日常沟通、交流。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环保总监积极履行职责,受到环保部门通报奖励的,所在单位在环保信用评价、信用修复中可获适当加分。

第二十二条  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因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单位和环保总监向社会公开道歉并在新闻媒体刊登声明的,可依法对所在单位和个人予以从轻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环保总监提供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现金奖励。

第二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结合单位环境行为状况以及环保总监任职报告等,视情组织评选全市“十佳环保总监”,并颁发证书。

市环境保护局结合企业环保总监提供信息或建议的采纳、推广情况,视情评选全市“十佳环保建议”,并向建议人员颁发证书。

对于表现优秀的环保总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优先考虑纳入环保专家库。

第二十五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取得显著成绩的环保总监,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办理环保行政许可、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环保科研项目申报、环保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等工作时,对表现优秀的环保总监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环保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建议并督促所在单位取消其任职资格,收回证书。市环境保护局应将相关情况予以通报。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开展环境执法检查过程中,拒不配合或者拒不提供必要协助的;

(三)任职期内,所在单位同一年度内受到三次以上环境行政处罚的;

(四)任职期内,所在单位因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或有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环保总监任职资格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重点排污单位负责人未对环保总监在职责范围内充分赋权或不提供相关履职条件,造成环保总监履职不到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负责人或其他人员有意回避环保总监的监督或对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环保总监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一般单位设立环保总监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25日起施行。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