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环境违法失信行为公众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环规〔2018〕4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通州湾示范区环保局、苏通园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充分发挥公众在环境治理工作中的监督作用,特制定《南通市环境违法失信行为公众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3日
南通市环境违法失信行为公众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压实环境保护的属地责任和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公众在环境治理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5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违法失信行为公众监督,是指对于群众举报投诉的重点环境问题以及行政执法发现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等,在县级以上地方日报等主流媒体通过开设“曝光台”、“回音壁”、“致歉栏”等,定期向社会公开曝光,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条 公众监督应当以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为目标,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职权强制公开和企事业单位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准确、及时公开相应环境信息。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通过“曝光台”向社会公开曝光:
(一)群众多次向环保部门举报、一直未能解决的;
(二)“263”投诉热线和政风行风热线集中反映的热点问题;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巡访团、环境守护者、民间环保组织等反映的重点问题;
(四)领导批示或交办的问题;
(五)媒体报道、转载的重要网络舆情;
(六)其它需要曝光的问题。
第五条 每起通过“曝光台”曝光的重点环境问题调查处理和整改结果,应通过“回音壁”栏目予以一一回应。
第六条 下列情形,环保法制部门、执法部门等应当建议企事业单位通过“致歉栏”向社会公开致歉:
(一)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三)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将危险废物以排放、倾倒、处置等方式直接排入外环境;
(六)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七)在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案情复杂的;
(八)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致歉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环境违法实际情况,自愿选择通过“致歉栏”向社会公开致歉,
企事业单位自愿选择致歉的环境违法行为,不限于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
第三章 公开程序
第八条 环境信访调处部门负责曝光信息的筛选甄别,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举报投诉问题,提出拟曝光事项初步清单,经现场核查后,于每月5日前报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部门负责落实曝光事项刊发事宜,必要时可听取相关部门意见,于每月10日前后刊发。
第十条 对曝光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由环境执法部门负责跟踪督查,并参照曝光事项程序办理“回音壁”栏目刊发事宜。
第十一条 对属于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告知当事人应当通过县级以上地方日报等主流媒体向社会致歉。
对于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以外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执法人员在送达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时,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登报等方式向社会致歉。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就环境违法行为自愿向社会公开致歉的,应当通过书面方式向环保部门提交“公开致歉承诺书”,并由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环保总监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公开致歉承诺书”应当包括企事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环保总监姓名、地址、案涉环境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依据、致歉、承诺自行整改措施以及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内容。
第十四条 环保法制或执法部门收到企事业单位提交的“公开致歉承诺书”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部门,由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刊发事宜。
第十五条 在一定时间段内,申请公开承诺致歉企业数量较多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在地方主流媒体开设专版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实行集体道歉。
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集体道歉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部门应当在举行新闻发布会前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做好协商,并在取得企事业单位认可后,将集中道歉方案提交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第十三条内容,自行选择地方主流媒体刊登“公开致歉承诺书”,并在刊登后向环保部门提交刊发的书面材料。
自行选择地方主流媒体刊登“公开致歉承诺书”的,刊登版面应当限于主要内容版面,不得刊登于夹缝,不得与广告或招聘等其他非主要内容信息混杂。
第十七条 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将承诺致歉事项纳入环境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对企事业单位承诺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 对属于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环境违法行为,企事业单位拒绝向社会公众致歉的,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增加0.2的处罚系数,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对属于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环境违法行为,企事业单位同意向社会致歉的,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减少0.1的处罚系数,从轻处罚。
对于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以外的环境违法行为,企事业单位同意向社会致歉的,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减少0.2的处罚系数,从轻处罚。
第二十条 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向社会集体道歉的,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减少0.3的处罚系数,从轻处罚。
第二十一条 通过“曝光台”向社会公开曝光的群众投诉举报事项以及通过“致歉栏”公开的承诺事项,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做好相关事项的现场核查,并提出后续处理意见。
经核查,已经整改到位的群众投诉举报事项,环境信访调处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通过“回音壁”栏目向社会反馈;对未按要求落实整改、仍有举报投诉的事项,由环境信访调处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再次曝光直至环境污染问题彻底解决。
第二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未能落实“曝光台”、“回音壁”、“致歉栏”中公开的整改要求、承诺事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环境执法部门可将相关信息提交法制部门,将其列入重大失信黑名单,抄送信用办、银监等相关部门,实行失信联动惩戒,并在“信用南通”网公示。
第二十三条 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加大对不落实致歉承诺事项的企事业单位执法检查频次,在处罚案件结案前,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不落实整改要求和承诺事项的,在次年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中,作为当年度“重要环境失信情况”等予以扣分。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公开承诺致歉后两年内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在处罚时增加1倍的处罚系数,从重处罚。
两年内企事业单位再次承诺致歉的,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再予以从轻处罚。
第二十六条 环保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邀请新闻媒体或公众对“曝光台”、“回音壁”、“致歉栏”重点环境问题、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办理情况开展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可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高于法定罚款额上限的按上限计,低于法定罚款额下限的按下限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其他重要环境信息公开及公众监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