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项目环评拟批准公示】江苏华达港务有限公司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拟批准公示
来源: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2-28 16:18 累计次数: 字体:[ ]

项目名称:江苏华达港务有限公司码头工程;

建设地点:南通港通州湾港区三夹沙作业区;

建设单位:江苏华达港务有限公司;

环评编制单位:南通国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码头工程采用满堂式布置,自北向南顺岸布置1个2万吨级和1个2千吨级件杂货泊位,泊位总长310米。工程同步建设道路、给排水、消防、通信、助航、岸电、环保等公辅工程,依托外海进港经过吕四港区10万吨级进港航道、小庙洪上延航道(进港航道上延工程)、三夹沙南航道到东港池口门处,再经过三夹沙南航道与东港池的连接水域进港,利用吕四港区进港航道一期工程1#锚地。工程码头前沿疏浚土方总计30万立方米,回填至华达新材料陆域厂区。码头工程建成后,预计年吞吐货物300万吨,货种主要为热轧钢卷、钢材、镀锌板类、彩涂板类等。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该单位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本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中须切实落实《报告书》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先进施工工艺和设备,加强建设、运行期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营地生活污水经移动环保厕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至南通市西部水务有限公司处理;施工场地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抑尘、车辆冲洗等。运营期船舶生活污水接收上岸后排入生活污水收集池,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至南通市西部水务有限公司处理;船舶舱底油污水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码头初期雨水和码头冲洗废水一并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码头冲洗及洒水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码头区化粪池预处理后,经管道接至华达新材料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华达新材料厂区污水口,接管至南通市西部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船舶废水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及《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交海发〔2007〕165号)中的相关管理要求;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的限值;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和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三)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工期、施工工地周边设置围挡,覆盖堆放物料,大风天气停止土方作业,定期洒水清扫,加强施工机械的维护保养等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运营期设置岸电系统,提高港口装卸货物效率,缩短船舶停靠时间,加强机械、车辆的保养、维修,使用合格的燃料油,定期进行场地清扫和洒水等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粉尘排放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 32/4437-2022)表1限值;运营期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限值,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参照执行《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相关限值。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严格固体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措施。施工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施工期码头前沿疏浚土方约为30万立方米,全部回填至华达新材料厂区。运营期废机油、隔油沉淀池沉渣、废电瓶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置;船舶生活垃圾收集上岸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维护性疏浚土方全部外抛至通州湾外1#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设计要求,新增初期雨水池等区域采取重点防腐防渗措施,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在东港池口门打开之前完成项目码头主体施工、码头前沿疏浚。严格落实《关于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管的工作意见(试行)》(通环办〔2023〕128号)相关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和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水上工程施工作业尽可能避开水生生物敏感期;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保持设备良好运行状态;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江苏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规范》(2007年)的要求开展生态补偿工作。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严格执行“三落实三必须”“一图两单两卡”制度,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制度和隐患清单,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九)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施工期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与南通市扬尘数据在线监测平台联网。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该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一)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要求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公示时间:2024年2月29日~2024年3月6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513-59002790,传真:0513-59002851,电子邮箱:ntssthjjhpc@163.com,通讯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行政审批局C134窗口,邮编:2260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申请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