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营企业技改项目的环评验收让环保部门直接验收或企业自主评鉴的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28 09:50 累计次数: 字体:[ ]

叶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民营企业技改项目的环评验收让环保部门直接验收或企业自主评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环保验收工作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对贯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防治环境污染,减少生态破坏,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出了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责任追究等新的要求。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主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作开展现状

2017年11月,原环境保护部配套出台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验收内容、验收程序,操作性很强。企业可对照详细条款自行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若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2018年1月,原江苏省环保厅配套出台了《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细化要求,有效解决了企业自主验收和环保部门验收的衔接问题。2018年9月,生态环境部出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征求意见稿)》等八项标准意见,旨在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目前,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水、气、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已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仍由有权部门进行验收,相关验收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企业自主验收和部门验收并行不悖、互为补充。2020年9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施行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也将调整为企业自主验收。民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环境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环保人才,努力提升全厂污染防治工作水平,确保环保自主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验收政策指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操作办法和技术规范,截止目前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标准和程序已基本明确。下一步,我局将根据相关办法和规范制作竣工环保验收政策指引,对一些验收重点,进行归纳总结,对一些验收要求,进行详细解读。

(二)严格中介机构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对相关中介机构竣工验收报告进行抽查。对竣工验收报告编制不规范的中介机构,进行通报。发现检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畅通企业咨询渠道。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将相关政策及时传达给企业,切实为企业排忧解惑,引导企业在自主验收过程中,明晰职责分工,掌握验收重点,不走弯路,优质高效的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企业也可通过全市“企业环保接待日”活动,向我局当面提出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我局将及时回应并提供解决意见和建议。

我局将积极服务南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服务举措,指导企业规范完成环保自主验收,共同推进我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7日

联 系 人:杭子清

联 系 电 话:13806289918

抄 送:市人大人事代表委,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