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调整“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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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提出者:

孙桂泉

建议/提案号:

369

标题:

关于优化调整“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建议

建议/提案内容:

现状:根据《南通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在出现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时,全市各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30%、40%和50%,以企业管控前的实际排放量作为核算基准。

此管控措施未顾及各企业在环保治理能力和排放水平方面的差异。某些企业通过主动实施污染物治理,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各污染物排放水平;而在重污染天气管控面前,这些企业非但得不到任何支持,反而面临无减排空间的尴尬境地。这种现象也严重挫伤了企业主动开展环保治理的积极性,反而会滋生出“平日顶标排放,为可能面临的减排预留空间”的不良倾向。

建议:将各企业排口执行的排放限值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减排比例的核算基准。例如,某企业锅炉烟气SO2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即锅炉烟气中SO2浓度≤50mg/m3。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时,该企业锅炉烟气SO2浓度则需要执行≤25mg/m3的临时管控标准。如该企业在管控前已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达到了该临时管控标准,则无需采取其他的管控措施。这样的话,企业为了能够减少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对生产经营的影响,会主动加大环保投入,开展减排治理。在切实起到了减排管控作用的同时,也树立了“谁投入、谁受益”的价值导向。

承办单位:

主办: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协办:

答复日期:

2019-06-17

答复内容:

孙桂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调整“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切实改善秋冬季大气环境质量,2018年11月生态环境部等17个国家部委联合印发了《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根据生态环境部今年4月底对全国重点区域秋冬季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的通报,南通市2018-2019年秋冬季PM2.5平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且上升幅度最大,位列长三角地区41地级市最末一位。

每年秋冬季期间是重污染天气频发的时段,国家生态环境部为有效实施重污染天气期应急管控,对大气污染过程确实起到“削峰缩时”效果,印发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此方案中首次提出了大气主要特征污染物在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比例要求。在此基础上,《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将江苏省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红色三个预警级别下的大气主要特征污染物减排比例确定为不低于30%、40%、50%,并要求各地细化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

上述减排比例要求是在全社会减排基数核算的基础上进行的。我市各地根据生态环境部工作要求,分别对辖区内各类涉气污染源进行了分类摸排,主要有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三大类。其中列入工业源的企业按照涉气企业应列全列的要求,地区涉气企业基本全部纳入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但是不要求清单中所有企业都必须按照30%、40%、50%的要求实施停限产措施,较低级别下的应急响应企业只要能保证废气达标排放,仍可正常生产。各地区一般以企业上一年度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基数,在此基础上进行核算,同时从本地全局考虑,整体平衡以达到减排比例要求。

此外,江苏省为了体现环保信任保护,完善正向激励机制,避免挫伤企业提高自身治污水平的积极性,在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可以实施豁免,为此专门出台了《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考虑到民生保障和行业内环保信任企业,将公用燃煤电厂实现烟气稳定超标排放的企业,直接或间接提供电力、热力、天然气、饮用水、交通出行等基础公共服务、涉及重大民生保障的企事业单位,江苏省环保信任企业名单中的企业纳入了豁免范围。因此,我市火电、热电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都纳入了豁免清单,此类企业燃煤锅炉烟气在应急管控期间只要能确保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即可正常生产,提供电力或蒸汽,无需采取限制或降低机组负荷实施限产。对于这类企业,我市在保障民生的同时也提升了企业主动加大环保投入,自觉提升自身治污水平的积极性,起到了良好的导向。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17日

联系人姓名:洪茂

联系电话:13921608269

抄送:市政府办,市人大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