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废弃物”处置管理科学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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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提出者:

王庆庆

建议/提案号:

350号

标题:

关于“医疗废弃物”处置管理科学化的建议

建议/提案内容:

当前,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环境违法将面临严刑峻法。医疗废弃物管理在十多年的探索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总体状况仍不容乐观。2016年8月南京市栖霞区“医疗废物污染环境案”,2017年6月湖南省汨罗市“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案”均引起较大的社会反响,相关案件频发的背后凸显的是医疗废弃物日益增多与处置管理机制不够完善之间的矛盾。

一、目前各类废弃物的处置现状

(一)医疗废弃物的分类与处置方式

1、感染性废弃物:由环保部门指定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焚烧或高压灭菌。

2、药物性废弃物:少量,当做感染性废物一并处理。

3、化学性废弃物:部分作为化学危险品由危化品公司回收;部分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收集处理。

4、损伤性废弃物:放入利器盒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焚烧。

5、病理性废弃物: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焚烧;采用高压灭菌集中处置方式的地方存在处置困难,需要制定这部分未焚烧的病理性废物的处置路径。

(二)非医疗废弃物的处理

1、输液软袋:签约废品回收公司,合约中明文要求回收公司不得将该类废物用作食品相关产品,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其去向无法保证。而且目前有回收软袋资质和处理能力的公司还较少,存在出口通道的不畅。

2、输液瓶、安瓿等玻璃类:常与回收软袋的公司协定一并解决;但目前能够承担该类废弃物回收的公司很少,大多数医院存在处理困难,出现玻璃瓶大量积压现象。

3、一次性便盆、尿壶等塑料用品:由废物回收公司回收,但也无法保证去向。

4、纸盒、花篮:废品回收公司。

(三)生活垃圾的处理环卫所统一收集处理。

二、存在问题和困难

1、废弃物危害风险评判标准不够合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滞后。

目前沿用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均为2003年、2004年相继颁布实施,某些条款已明显不适合当前的形势,与无害化和资源化的新理念相悖。在危险废物鉴定上也存在推定逻辑不合理的情况。

2、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上存在诸多监管盲区,难以做到“万无一失”。医疗卫生机构对非医护人员监管存在盲区,患者或家属做完治疗后将止血棉签、一次性手套误扔入黑色生活垃圾袋的情况极难避免。此外,对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送、处置的全过程监管体系,还未构建到位,实时化、信息化监管能力不足。部分地区环境与卫生部门的协同监管还需进一步完善。

3、未经污染的一次性输液软袋、输液瓶、安瓿等非医疗废物回收不力,资源浪费严重。根据原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上述废物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未经患者血液、体液污染的输液瓶、输液袋有很好的回收利用价值,如果不能有效回收利用,而是按照医疗废物的一般处置方法加以焚烧,不仅浪费巨大,其焚烧产生的其他污染物也是污染环境的主要来源,同时也不符合国际公约要求的医疗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但目前各地正规回收渠道均缺少。

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与日益增长的处理量矛盾加剧,流失隐患较大。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机构不断增加,医疗废物的待处理量也在迅速增加。原则上,每个地级市应设置至少一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而且实行特许经营。但是,特许经营模式具有排他性,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合理竞争和市场化道路。特许经营模式的应急能力也比较脆弱,一旦出现运营问题或因突发事件无法正常收运处置,便会导致医疗废物的大量积压,造成环境和安全隐患。而且,疗机构大多业务量小、分布散、路途远,即使与处置中心签订合同,处置中心也无法及时收集医疗废物,从而导致边远地区村卫生室多自行处置,为医疗废物流失留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5、医疗废物处置成本攀升,缺乏合理的价格补偿机制。

虽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中均提出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但是未进一步明确该费用应该如何纳入成本,造成医疗废物处置费用收缴困难。这项支出在我市三级医院平均每年都在200-300万以上,随着医疗废物产生量的攀升、执法检查趋于严格、处置规范化要求提高等多种要素的发酵,医废处置费用势必会大幅度攀升。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零差率的基层医疗机构的可支配收入本来就不高,处置费用加上废物的分类包装费用,对于捉襟见肘的基层医疗机构又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另一方面,处置收费标准缺乏动态调整机制,集中处置单位通常由政府环保部门认定,没有市场竞争,定价环节存在医疗机构和处置单位利益博弈的情况。

三、对策与建议

1、修订相关条例,实现良法良治。

2003年起颁发实施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废物分类目录》等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比如,《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关于废物的分类方法不统一,使得环保、卫生部门管理衔接不能位。另一方面,分类与处置方式之间没有关联,对不同的处置方式,如焚烧、高温蒸汽消毒、微波处理,所能接收的医疗废物各有不同。亟需基于动态性、实用性、连续性原则进行修订完善,修订内容应当包括:修订医疗废物分类明显不科学的部分;增加体现医疗废物中有用废物资源化利用的规定;加强前道废物分类收集、中道安全存储、收纳、转运和后道集中处理技术之间无缝衔接的要求;增加区域设施协同机制建设的内容;加强信息公开责任和公开内容的要求;对边远地区和集中处理设施无法覆盖区域的医疗废物无害化管理提出要求;提出财税支持政策,修订完善医疗废物处理收费标准等。

2、建立协同机制,实现全程监管。

2014年国家卫计委与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重点提出“坚决取缔无证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理经营活动的行为,加强同公安部门之间的协作。”根据该通知要求,大多数地级市也制定了各地的通知,纷纷加大了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环保局与公安、市场监管、卫生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共同打击非法处理医疗废物行为。但总体来说,我市行政部门的监管力量衔接还不紧密,个别地方“单打独斗”现象依然存在,集中处理难以覆盖的交通运输不便地区医疗废物的监管较弱,存在较大的流失风险。区域协同机制有待建立和完善,不同种类的医疗废物的多家联合转运处置渠道还不顺畅。

3、推行科学分类,实现物尽其用。

建议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顺序,开展医疗废物分类、资源回收和安全处理。制订医疗废物管理计划时,既要考虑无害化和减量化,也要充分考虑资源化,对后期可处理的医疗废物类型进行规范的分类管理,为医疗机构内可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非医疗废物)打开处置的出口与渠道。目前,福建、浙江等省都出台相关文件,公开招标具有安全处置能力的合法单位来处置固体废物(未经污染的一次性输液软袋、输液瓶、安瓿等),既解决了医疗机构处置出口不畅问题,又循环再利用、很好地保护了环境。与此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将医疗废物的管理、依法处置,纳入到对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和绩效考核之中,坚持日常监督与查办典型案件相结合,防止不法分子内外勾结,将感染废物混同或视同未经感染的可回收医疗废物,变相流入小作坊,流向消费市场,产生二次污染风险。

4、优化体系布局,实现全网覆盖。

将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以空间布局、技术布局和收集网络体系建设三者之间统筹衔接为目标,坚持地级市为单位,开展医疗废物处理网络的优化和建设,形成集中处理设施为主、分散处理设施为补充的设施空间布局,同时充分注意焚烧和非焚烧处理技术在不同区域和层次上的相互补充。在处理设施布局过程中,需要把握好特许经营和市场开放与合理竞争之间的关系,调整单一供给模式。建立特许经营退出机制,对处置技术、管理水平等无法达标、长期运行状况不佳的处置企业,可提前收回其特许经营权;应逐步破除行政区域限制,鼓励跨地区处置设施的联合运营和承包运营,形成基于市场规律的良性竞争;积极探索基层医疗机构集中上送、统一处置的办法,着力解决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困难的问题。

5、完善补偿机制,实现合作共担。

建议建立合理的价格补偿机制。

各地物价、环保、卫生等部门对处置单位收费标准进行规范,确定合理收费标准,解决医疗机构和处置单位的费用矛盾。同时应依据市场规律,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逐步转变医疗废物处置政府定价为市场定价,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收运距离及处置技术等因素,给予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主体之间一定的价格协商空间,政府可适度放开医疗废物独家特许经营范围,吸引有实力、有责任的企业进入边远地区的废物收集和处理市场。

设立分担机制。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处置费用应纳入财政补贴,政府在废物处置中与医疗机构共同承担费用;或本着“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的规定,物价部门组织调研,确定医疗机构收取患者一定的废物处置费并最终纳入医保报销范畴。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已出台物价政策,允许医疗机构按床位向患者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如2015年黑龙江省物价、卫生、环保三部门共同出台文件,规定“为体现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合理分担原则,凡由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处理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可在现行住院床位价格基础上每床日加1元的专项收费,用于补偿所缴医疗废物处置支出。

总之,医疗废弃物的集中处理,既涉及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也涉及资源的科学循环利用,更是在建设“强富美高”新南通的过程中必须要加以关注的涉及民生的领域。急需政府牵头,建立各相关部门的协同会商机制,以问题为导向,群策群力,研究制定出真正可行的措施和方案,以最终从根本上解决我市医疗废弃物的规范管理问题。建议加快建立以城市为核心的医疗废物管理协同体系—推进环保、卫生、公安等部门在法规上的衔接,在执法上的对接,确保医疗废物管理的连贯性和统一性;推进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与医疗废物处理单位协同,确保处理技术应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推进区域间、不同设施之间的协同处理和技术衔接,为扩展区域性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提高设施利用效率、解决应急情况下设施资源最大程度的共享发挥重要作用。

承办单位:

主办:

环保局

协办:

卫计委 物价局

答复日期:

2018-05-30

答复内容:

王庆庆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医疗废弃物”处置管理科学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医疗废物处置及监管情况

(一)处置能力大幅增强。2017年,我市共有三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分别是南通升达废料处理有限公司、启东市金阳光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如东大恒危险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处置能力分别为高温灭菌3300吨/年、微波消毒3000吨/年(应急)、焚烧800吨/年;分别位于市开发区、启东和如东。2017年度收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5253吨,其中:海安499吨、如皋539吨、如东462吨由如东大恒危险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收集焚烧处置;南通市区(含通州区)2800吨由南通升达废料处理有限公司收集后高温灭菌处理;启东442吨、海门373吨、南通市区(含通州区)138吨由启东市金阳光固废处置有限公司收集后微波消毒处理。

(二)处置水平日益提高。2016年前,南通3家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均是民营企业。2017年,通过新建和并购,现有3家中南通升达母公司是世界五百强企业,启东金阳光、如东大恒母公司均为国内上市企业。南通升达采用高温灭菌,可以处置感染性和损伤性两类废物;启东金阳光采用微波消解,可以处置感染性、损伤性和病理性三类废物;如东大恒采用焚烧处置,可以处置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化学性和药物性全部五类废物。南通升达采用行业领先的工艺和设备,苏伊士集团全球统一的内部管理标准,营运水平省内一流。

(三)部门监管不断强化。市环保负责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医疗废物处置许可证进行核发,严格按照许可证发放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邀请省内行业专家现场审核,严把许可关口。加强对医疗废物运输、处置的过程监管,协调医疗废物处置后的废渣送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焚烧处置。南通升达医疗废物处置水平提升被列为2017年南通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通过一年的建设、运行、管理,市区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升。市卫计委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完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明确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进一步强化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集中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转移联单制度;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特别是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的各项管理要求,严禁将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中混入医疗废物。近期,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行动的通知》,市环保局和市卫计委对全市的医疗废物产生、处置进行了全面的排查,并对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四)主体责任明确清晰。2017年7月,省环保厅、卫计委、公安厅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7〕198号),针对部分地区出现医疗废物非法收集、利用和处置,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分别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和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和要求。要求部门之间加强信息共享,建立联动机制,对涉及医疗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打击。2017年11月,省卫计委、环保厅、物价局、公安厅、中医药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转发国家卫计委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苏卫医政〔2017〕66号),要求强化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管部门的责任;要求重点从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环节管理、完善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强化输液瓶(袋)和一次性针灸针处置管理和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管理等加强措施。

(五)处置收费规范合理。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规定: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江苏省物价局印发的《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15〕386号)明确,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物价局会同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制定了市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试行标准:按重量计费3800元/吨,按床位计费1.9元/床·日;浮动幅度不超过20%。2017年11月,《转发国家卫计委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将医疗废物处置费纳入医疗成本。医疗卫生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纳入医疗服务成本,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予以解决,不得向病人单独加收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省物价局已提出2018年修订出台《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物价局将在省有关医废处置的政策出台后认真落实。

(六)从严管理输液瓶(袋)。2017年9月,省卫计委和环保厅联合发文《关于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医政〔2017〕58号),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对未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实施收集、转运、暂存的全过程监管,不得与医疗废物、生活垃圾混装;收集容器包装完好;落实专人负责运送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设立专门的暂存点,与医疗废物分开;委托有回收能力的单位处置,并签订协议书;交接使用专用联单,保存一年。对回收处理单位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处理后的产物不得用于医药、食物、化妆品、玩具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业再使用;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并执行联单制度,保存3年;要加强对回收的输液瓶(袋)的检查,防止混入医疗废物;不得转售不符合回收处置要求的单位或个人。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能力。选取一家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在环评中增加药物性和化学性医疗废物应急焚烧处置,确保全市的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有稳定的处置途径。制定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当发生大范围公共卫生事件时协调全市医疗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形成联防联控,相互补充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组织开展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演练。

(二)开展全流程信息化监管。依托“全流程智能化固废实时监察系统”,对医疗废物产生、交接、运输、处置进行全过程的信息化申报,监管部门全过程监控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产生情况日报,要求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接收处置情况日报,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安装GPS实时轨迹跟踪和视频摄像设备。

(三)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重点,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的监管,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合规,暂存规范。加大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管,防止医疗废物不规范处置、不处置,倒卖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高温蒸煮和微波消解后的医渣的焚烧处置监管,严防医渣回流废塑料市场。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医疗废物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并予以严厉打击。

南通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