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起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被责令注销的情况通报
来源: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2-07 15:26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辐射有关单位:

某公司申请自山东跨省转移备案1枚Ⅱ类放射源到启东中远海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启东市寅阳镇中远路1号)进行伽马探伤,分别于2021年1月26日和2月1日办理了移入地和移出地备案手续,截至目前放射源尚未开展转移。

2月2日该公司主动联系我局,发现其备案放射源信息填写错误,与预计转移放射源信息不符,现我局已责令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放射源不得按批准备案表跨省来通,注销后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各辐射有关单位应深刻汲取经验教训,认真排查放射源信息,确保放射源信息不出错,发现问题主动上报并停止相关作业及转移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环发〔200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4〕1293号)有关要求开展探伤作业。

我局将持续加强和规范对放射源相关许可及监管,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坚持“零容忍”,切实保障辐射环境安全。

特此通报。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