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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具体牵头事项公示 来源: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9-14 字体:[ ]

    1. 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贯彻执行《南通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统筹实施环境质量改善、绿色低碳发展、环境问题整治、环境基础设施提升、环境政策集成改革等行动,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数据局、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南通海事局、市气象局、金融监管总局南通监管分局)

    2.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工作。配合省级部门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等相关活动。(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

    3. 生态环境准入监督管理。按国家、省、市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开展清单的实施、跟踪评估、更新调整和应用系统的建设工作。(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数据局)

    4.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5.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日常管理和执法,做好技术指导和协调。(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南通海事局)

    6. 生物多样性保护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全面提升保护能力和管理水平。(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南通海事局)

    7. 组织编制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牵头组织年度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计划,制定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推进污染防治。(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和园林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通海事局等有关部门)

    8. 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推进开展大气污染治理,依法查处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推进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和园林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南通气象局等有关部门)

    9. 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实施中央、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战略、规划和政策。(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0.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动态更新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矢量图,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达标建设。(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1.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类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管理工作。落实应急水源地建设运维和环境监管工作。(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南通海事局)

    12. 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推进城镇区域水污染物平衡核算管理,负责开展县级以上城市和乡镇区域水污染物平衡核算。(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水务集团)

    13. 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南通海事局)

    14. 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价。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5. 对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16. 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污染防治。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南通海警局)

    17.土壤环境和农村污染防治。根据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地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组织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

    18.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执法监管和网格化监管,督促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制定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19.“船-港-城”协同治理。负责属于危险废物的船舶污染物及其预处理产物在岸上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20.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

    21.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对电磁辐射和核技术利用企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南通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

    22.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给予支持和指导;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

    23.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组织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24.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对全市范围内的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收集、贮存及处置进行监督管理。(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25.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重大违法问题。(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26.推进“十四五”生态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实施落实。围绕《南通市“十四五”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重点推动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项目、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能力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安全防控能力建设等五大类工程项目相关部署要求,综合协调、统筹推进、调度分析、督促落实。(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

    27.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包括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洋、土壤、噪声、辐射、酸雨、农村环境)、污染源执法监测、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环境污染溯源监测,以及温室气体监测、海洋垃圾监测、新污染物监测、生物多样性监测、应急监测,开展生态环境质量预测预报,统一发布环境质量状况信息、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

    28.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优化调整全市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洋、土壤、噪声、水功能区、温室气体、农业农村、生物多样性等环境质量手工监测点位和自动监测站点。(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

    29.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运维机构的监管。按照职责对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30.防范人为干扰监测。强化全市环境质量监测站点保护工作,防范人为干扰监测,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及人为干扰的单位和个人,确保监测站点安全稳定运行和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

    31.生态环境科技帮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帮扶,构建新时期服务型生态环境体系。(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科技局)

    32.环境健康工作。推动环境健康风险监测评估,提升居民环境健康素养,探索环境健康管理对策,增强环境健康技术支撑能力,打造环境健康专业人才队伍。(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33.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双超双有”(双超: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双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高耗能、年产危废100吨以上的生产企业、危废经营单位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34.组织国家和省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工作,促进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3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生态环境损害线索筛查、执法调查、鉴定评估、磋商索赔、申请司法确认、提起诉讼与强制执行,以及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评估等业务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指导工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地方立法调研,探索生态环境损害快速鉴定评估,丰富损害赔偿修复方式。(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通海事局)

    36.组织相关企业积极运用绿色信贷、绿色基金、绿色债券、 绿色保险等金融工具支持碳达峰目标实现。(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南通监管分局、人民银行南通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