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二轮统筹强化监督交办问题整改查处情况
来源: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1-14 14:43 累计次数: 字体:[ ]

序号

设区市

县区市

点位名称

存在问题

交办建议

所属专项

整改情况

是否完成

116

南通

通州区

2019/8/22 9:37:26省厅转办件:通州区高新区金通二大道北450米两三家混凝土石子厂噪声、粉尘污染。

未整改到位,企业搭建的物料密闭大棚,不符合城管要求,拆除了,需要当地政府解决这个矛盾。

立即整改

专项五

已建设大棚。

117

南通

海门市

海门市经济开发区

1、规上企业尚未完全接管,目前规上企业接管156家,规下企业接管数量不清;
2、目前仍存在支管与总管未连接,管网运行不通畅问题。

立即整改

207号文件

1、2018年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始十个必接工程,将原未连接的支管与总管全部连接起来。2018年十个必接工程总投资约1200万元,全长7公里。2019年十个必接工程总投资约3400万,全长约16公里。目前,原未接的管网已全部连接,市政雨污管网比较完善。同时,针对管网运行不畅的问题,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存在问题的泵站委托专业队伍进行改造与维护。对市政雨污管网也已委托专业市政施工队进行日常的疏通养护;2、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规上企业176家,通过2019年十个必接工程的实施,目前已经全部接管。上次排查未统计规下企业,目前排查规下企业近1000家,也全部接管。

118

南通

如东县

如东县洋口振洋船舶修造厂

喷漆废气、电焊废气未有效收集;危废仓库无标识标记,不规范。

立即整改

专项三

1、企业购买安装了移动式焊烟除尘装置,喷漆废气因船厂行业特殊无法做到密闭,采取使用低挥发性的环保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

2、危险废物仓库重新制作了标志牌和标签,并对废油漆桶按要求进行了转移处置。

119

南通

海安市

海安市海江铝业有限公司

熔炼炉、保温炉实际建设情况与验收材料中设备情况不一致,系验收材料编制单位工作失误。安排废气监督性监测。

立即整改

专项七

2019年11月15日已对排放废气开展监测,监测结果达标。

120

南通

海安市

江苏礼德铝业有限公司

碱液吸收塔不正常运行,一套除尘设施损坏,生产作业未停止。采水样1份。车间排口总镍1.84mg/l,超标排放。

立案查处

专项七

1. 企业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已立案查处,暂未出处罚决定书;2.企业已对碱喷淋装置及抛丸机配套的除尘设施进行了维护保养,并将确保正常运行;3.企业建立了污染防治设施点检表,完善点检监督机制,定期巡检并建立相关台账;4.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2019年11月19日在该公司车间排口取水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含镍废水处理后为0.54mg/L,达标。

121

南通

海安市

南通常安水务有限公司

自动监控室视频监控、不间断电源未安装到位;2月份总氮日均值数据超标,系设备第三方维护单位维修维护不及时造成的。采水样2份。

立即整改

专项四

正在安装自动监控室视频监控。

122

南通

港闸区

万濠禧园工地夜查

现场部分物料停工后未落实覆盖防尘措施。

立即整改

专项九

已落实覆盖防尘措施,并加强洒水降尘工作。

123

南通

海安市

海安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已采样,根据监测结果依法处理。

调查核实

专项四

124

南通

海安市

海安市海江铝业有限公司(与119条重复)

安排废气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结果依法处理。

调查核实

专项七

2019年11月15日已对排放废气开展监测,监测结果达标。

125

南通

通州区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葛长路村一组

40000平方其他渣土清理不彻底。

立即整改

专项十

已清理平整建筑垃圾并外购熟土覆盖表层恢复种植。

126

南通

启东市

启东市海昌建材有限公司

物料堆场半封闭,覆盖不到位,部分物料露天堆放。

立即整改

专项三

公司对生产、物料区域进行地面硬化;减少物料仓库的库存量,场地物料堆场用防尘网遮盖;物料输送带加装水喷淋。

127

南通

海门市

海门市和成混凝土

部分物料露天堆放。

立即整改

专项三

2019年12月24日,海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不在生产,场地上露天堆放的物料已清理,堆放在物料仓库内。

128

南通

启东市

启东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已采样,根据监测结果依法处理。总排口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总氮44.2mg/L超标排放。

立即整改

专项四

经进一步核实,该公司一、二、三期环评均未对总氮提出描述要求,环评批复要求废水排放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三级标准和表1标准,无总氮具体执行标准。同时,《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14)第8.7条明确规定:渗滤液处理后直接排放的要求总氮必须要小于40mg/L,间接排放对总氮指标没有特别要求。前期,公司已对废水处理进行了提升,现外排废水总氮能控制在100mg/L之内。综上,环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14)均未对间接排放的总氮指标作特别要求,无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