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涉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1-21 09:16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各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进一步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有关规定,明确《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涉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项使用省规定中的通用裁量表(具体详见附件)。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项

2.通用裁量表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1日

附件1

南通市地方性法规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项

编号

部门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1

市生态

环境局

行政处罚

对在畜禽禁止养殖区域内从事畜禽专业养殖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第二款 畜禽养殖专业户不得在畜禽禁止养殖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第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市生态

环境局

行政处罚

对在畜禽限制养殖区域内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或扩大专业养殖规模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第三款 畜禽限制养殖区域内不得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已有的畜禽养殖专业户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市生态

环境局

行政处罚

对未建设畜禽粪便及污水贮存设施、雨污分流设施或者相关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条 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4

市生态

环境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及时处理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 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不得渗出、泄漏。

第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5

市生态

环境局

行政处罚

对直接或者不达标向水体等环境排放畜禽粪便、污水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第二款 畜禽粪便、污水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不得向水体等环境排放。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水体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向其他环境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2

通用裁量表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Y

1

违法行为的环境

影响程度

0%

6%

18%

重大

27%

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

0%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5%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11%

12个月以上

22%

3

建设项目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11%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24%

4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1次

0%

2次

5%

3次

11%

4次以上

22%

5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注:1、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

(1)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起点Y=(处罚最低倍数/处罚最高倍数)×100%;

(3)如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处罚的最高倍数。

3、环境影响程度包括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存在潜在环境风险的情况,可考虑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数量、种类、毒性等因素。

4、除专用裁量表所列出的情形外,其他违法情形均依据此表。

5、建设项目地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1)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2)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进行裁量;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进行裁量;

(3)建设项目地点如同时满足不同分类要求的,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6、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7、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8、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