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解读回应 > 新闻发布会

《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新闻发布会全文实录

来源: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2-14 字体:[ ]

1_proc.jpg

时间:2025年2月13日

主题:《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新闻发布会

地点:南通市新闻发布中心(图书馆6楼)

发布人: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钱永忠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 陆汉勇

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副主任 陆培玉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二级调研员 张 军

主持人:市政府新闻办专职副主任缪小娟

全文实录

2_proc.jpg

缪小娟:

各位媒体朋友、同志们:

《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于2024年9月29日经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程序规定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旨在聚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的难点,以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办案流程为脉络,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程序,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走深走实。

本场发布会,我们邀请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钱永忠,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陆汉勇,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副主任陆培玉,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张军为我们做《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的解读。

首先,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钱永忠同志给大家介绍一下本次立法的重要意义、主要过程和主要思路。

3_proc.jpg

钱永忠:

各位媒体朋友好!

2024年9月29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11月28日,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程序规定》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的重要意义

(一)制定《程序规定》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法治力量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了“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改革部署。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基本原则,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难题的有效手段,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坚实制度保障。开展《程序规定》地方立法,从法规制度层面谋划部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有利于系统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在我市落地见效。

(二)制定《程序规定》是提升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水平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形成了一批比较成熟的经验,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系统固化。同时,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着索赔主体单一、案件启动标准不明确、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亟需通过立法来规范。制定《程序规定》,有利于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实践难题,切实依靠制度和法治来保护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有力提升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水平。

(三)制定《程序规定》是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制度组成部分,是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我市自2017年10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被生态环境部确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基层联系点。截至目前,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办案总数位居全国地级市之首。2022年,我市《领先探索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获评第二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推进改革政策措施固化为地方性法规,能够最大程度促进社会共识的达成,有利于加快提升我市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着力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在我市落实落地。

二、立法的主要过程

2022年10月,中共南通市委办公室印发《南通市第十六届人大五年工作规划》,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地方立法纳入我市第十六届人大立法项目安排。经中共南通市委批准,南通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将《程序规定》确定为“小快灵”正式立法项目。

《程序规定》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全面谋划、合理统筹,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法工委与市生态环境局、司法局等部门参与的立法工作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及时启动法规起草程序,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贯穿立法工作的始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葛玉琴先后带队赴如东、启东、海安等地开展调研座谈;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陈俊带队赴宜昌、武汉等地学习借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先进经验。积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先后在市生态环境局、南通市人民政府、南通市人大等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先后向全市500多名市人大代表、部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邀请省内外立法咨询专家对主要制度设计和重点难点问题深入研究论证;在市、县等多地组织利益相关人征求意见并召开立法座谈会。多次将修改文稿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审,获得及时指导。在审查过程中,收到意见建议30条,采纳5条,部分采纳11条,未予采纳14条,对部分条款的修改采纳情况与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了沟通。

2024年9月29日,《程序规定》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一次审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了《程序规定》。

该法规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三、立法的主要思路

《程序规定》制定的基本思路是: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立法切口小、条文少、内容精、措施实等是“小快灵”立法的显著特点。《程序规定》作为我市率先开展的“小快灵”立法探索,聚焦基层磋商主体缺失、部门联动不足等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突出问题,科学谋划具体内容,确保法规定位准、举措实,能够有效破解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存在的困局。

二是强化经验固化。南通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积累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探索了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成熟经验。此次立法,对前期经验做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提炼,将我市近年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创新工作中积累的成熟经验和有效方法提炼固化为地方性法规规定,科学设计制度,确保了法规内容既有特色又接地气。

三是注重实践引领。深入推进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践引领区建设,在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的基础上,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践,探索适度创新。在政府主体责任、磋商与处罚联动办理、损害赔偿修复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

最终,《程序规定》共19条。虽然条款数不多,但小而精,基本满足了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的现实需求。

缪小娟:

谢谢钱主任!接下来,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陆汉勇介绍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主要情况以及《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

4_proc.jpg

陆汉勇:

各位媒体朋友好!首先非常感谢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我们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安排,由我来介绍一下近年来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情况,以及《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

2017年10月,南通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经过多年改革实践,取得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100余件,案例数位居全国前列,办理了全国首例长江非法采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长三角首例长江船舶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等一系列典型案例。2020年7月,生态环境部将南通市确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基层联系点;2022年12月,南通市领先探索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入选第二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日渐深入人心。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多次审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相关方案、听取改革进展工作报告,先后研究出台《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引领区建设实施方案》《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方案》等纲领性文件,明确损害赔偿工作要求及指引。成立市政府领导担纲挂帅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痛点难点问题。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考核体系,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现场推进会,压紧压实各地、各部门工作责任。

二是破解工作难题,聚焦磋商主体局限,鼓励各县(市、区)职能部门开展索赔磋商,市级部门做好统筹指导,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有序开展;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创新实施专家评估、电子化评估等简易评估方式,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出台《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管理制度》《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评估案件专家选取办法》等制度,有效破解“评估难、评估贵”等难题;细化明确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17个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职责,持续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有力化解部门参与度不足问题。

三是深化改革创新,积极落实国家赋予的试点改革任务,针对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试点改革,明确8种故意违法以及12种严重后果的具体认定情形,设计《惩罚性赔偿裁量计算表》,确定应当收集的3大类证据,着力破解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难确定、赔偿金额难计算、赔偿证据难固定等问题;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永久性损害等相关费用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障范畴,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全流程覆盖。相关工作经验获江苏省委深改委全省推广。

四是抓好生态修复,注重磋商索赔与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同步推进,在做好原位修复的同时,针对无法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探索开展多类别、差异化的修复方式。拓展运用增殖放流、植树育林、劳务代偿等修复方式。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将损害赔偿与长江生态保护修复、突出环境问题化解等有机结合,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既确保受损环境得到修复,又有效降低了修复成本。鼓励各地结合当地环境治理需求等建立生态修复基地,先后建设青龙港生态修复公益林、长江生态环境修复通州基地等17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增强修复实效。

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即将施行的《程序规定》,是对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经验的系统梳理,也是对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的全新探索,更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改革部署要求的务实举措。下面,我再介绍一下《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

《程序规定》共19条,主要分为八个方面内容:

第一个方面,法规第1—2条,规定了立法的主要目的、依据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这一名词的概念。

第二个方面,法规第3条,主要规定了三级政府及各部门职责。明确市人民政府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受市人民政府指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海事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现了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的法定化。与此同时,明确了相关部门或者机构与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专业咨询、支持起诉等衔接协作机制。

第三个方面,法规第4条,主要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线索初步核查、立案启动的具体时间要求。同时,明确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争议情况下的处理方式,避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真空。

第四个方面,法规第5—10条,主要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的相关内容。明确了损害赔偿调查的内容,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行为人的基本信息”等五个需要调查的方面;创新规定了“一案双查”制度,明确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同时收集与生态环境损害有关的证据;规定了鉴定评估的形式,除常规委托鉴定外,明确了委托专家出具专家意见、类案参考等简易评估形式;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期限延长、中止以及终止的程序及情形,保证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的有序开展。

第五个方面,法规第11—14条,主要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细化了磋商告知的要求,规定了磋商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以及磋商不能、协议不履行情况下的诉讼救济。

第六个方面,法规第15—16条,主要明确了修复优先原则和损害修复。规定了在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前,赔偿义务人可以先行开展修复;明确了赔偿义务人修复责任,创新提出了“补植复绿、增殖放流、认购碳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等替代修复形式,同时鼓励各地设立集中修复基地。

第七个方面,法规第17—18条,主要规定了损害赔偿工作的保障措施。明确损害赔偿情况应当作为行政处罚的裁量情节,同时规定了市、县级政府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要求。

第八个方面,法规第19条,明确法规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作为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牵头部门,我们将聚焦《程序规定》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持续推进“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深入人心。

缪小娟:

感谢陆局长的介绍。接下来,我们进入提问环节。有问题提问的记者请举手示意,提问的时候请报一下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新华日报记者:作为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立法,《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有何特色或者说亮点?

5_proc.jpg

张军: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程序规定》以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办案流程为脉络,提炼总结了南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验,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办案程序的启动、损害调查、磋商索赔、生态修复以及工作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规范化办理提供了法规依据。具体来说体现为四个方面特点:

一是规定了三级政府及各部门职责。《程序规定》构建了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协同工作机制,明确了市、县两级相关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要求,受市人民政府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海事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二是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具体要求。在办案环节上,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初步核查、立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索赔磋商、生态环境修复等五个关键节点,案件办理的流程更加清晰。在办案时限上,就四个关键节点明确了具体的办案时限要求。同时,明确“无法确定赔偿义务人或者赔偿义务人下落不明的”等四类可以中止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情形。在工作衔接上,明确了职责争议的处理方式。在闭环管理上,明确“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认为损害后果显著轻微,不需要赔偿的”等四种可以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情形;已经启动的,可以终止程序。

三是规定了行政处罚与损害赔偿衔接流程。在办案过程上,推动违法行为调查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同步开展。在办理时限上,推进行政处罚案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衔接,明确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需要,经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相关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可以中止。在结果运用上,注重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行政处罚中的运用,明确赔偿义务人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是规定了制度保障内容。在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上,明确对于损害事实清楚、赔偿义务人对责任认定无异议、经估算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不满五十万元的案件,可以通过专家意见、类案参考、电子化评估等方式开展评估,有效化解评估难题。在损害赔偿协议履行上,明确赔偿义务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赔偿协议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协议已经司法确认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地方政府责任落实上,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包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

江苏广电记者:《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涉及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的相关内容,请问后续我们将怎样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

张军: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后半篇文章,有利于保护和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今后,结合立法的颁布施行,我们将从三个方面重点抓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工作:

一是落实修复优先的理念,强化磋商前的修复。在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前,赔偿义务人要求先行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积极配合赔偿义务人做好损害事实、修复方案的审查、核查,推动受损环境及时修复。

二是丰富损害赔偿修复形式,探索多元化修复。在原地修复已无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的情况下,积极探索替代修复方式。结合《程序规定》的多样化修复方式,探索开展补植复绿、增殖放流、认购碳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等替代修复。同时,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提高生态环境修复效应。

三是强化损害修复过程监管,确保损害修复成效。一方面是强化损害修复过程的参与,借助第三方专业力量,做好修复方案的审查,积极参加修复关键环节、流程,避免修复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强化修复效果的评估,在修复完成后,及时做好修复效果评估,确保修复实效。

缪小娟: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现场提问就安排到这里,如果大家还有其他关注的问题,可以在发布会结束后与相关部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