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南通市2020年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来源: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3-25 09:45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控,推进臭氧和PM2.5双控双减,完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目标。2020年3月23日,南通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了《南通市2020年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下称“方案”)(通大气办[2020]5号)。

方案要求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提升全市VOCs治理监管水平,各县(市、区)臭氧超标天数较2019年减少10%,VOCs排放较2019年减少10%。

方案指出了当前VOCs污染排放对大气环境的突出影响及主要存在的问题:

1、源头控制力度不足。工业涂料中水性、粉末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不足20%。

2、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VOCs挥发性强,涉及行业广,产排污环节多,无组织排放特征明显。工业VOCs排放中无组织排放占比达60%以上。

3、治污设施简易低效。VOCs废气组分复杂,治理技术多样,适用性差异大,技术选择和系统匹配性要求高。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技术应用比例高,实际治污效果差。

4、运行管理不规范。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规程未建立、人员技术能力不足等问题。存在活性炭长期不更换;燃烧、冷凝治理技术运行温度等达不到设计要求;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未按规程操作等。

5、监测监控不到位。VOCs企业自行监测质量普遍不高,点位设置不合理、采样方式不规范、监测时段代表性不强等问题突出。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缺乏有效的监测溯源与预警措施,部分园区和重点企业异味扰民现象时有发生。

针对以上问题,《方案》提出了明确的控制思路与要求:

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

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里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各地区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现有企业,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

二、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

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原辅材料、产品、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提高废气收集率。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加强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企业中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应按要求开展LDAR工作。

三、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

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产业特点,对喷涂等工艺相同、污染物性质相似、地理位置相近的中小企业,单独或依托产业园区(集中区)以及治污能力强的规模企业,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废气治理设施,代替分散的涂装工序,提高VOCs治理效率。规范工程设计。采用吸附处理工艺的,应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应满足《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采用蓄热燃烧等其他处理工艺的,应按《蓄热燃烧法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技术规范要求设计。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四、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

根据我市VOCs源解析成果,对我市臭氧生成影响较大的物种、同时也对PM2.5排放产生影响较大的主要为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甲苯、乙苯、1,2,4-三甲苯等,详情见下表:

image.png

各地应重点围绕使用、产生上述较多的化工行业和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家具等涂装行业开展整治。制定“一园一策”和推行“一企一策”。企业在购置、使用涂料、油墨等原料时,应当向供应厂商索要产品组分报告或者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报告等证明材料,各地根据企业提供原辅料成分、用量数据,对照环评、环统、污普等来源抽查核实。企业应系统梳理VOCs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特别要注重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避免造成无组织排放,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加强人员能力培训和技术交流。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在线监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取,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五、加强监测监控

排污许可管理已有规定的化工、原料药、农药、汽车制造、制革、纺织印染等行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列入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的企业要对照重点控制物种开展监测,建立企业VOCs排放源成分谱。各县(市、区)化工园区和产业集群,推行泄漏检测统一监管,完善园区LDAR信息管理平台。要积极运用已建成园区大气监测站,及时预警,运用走航等手段开展溯源。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开展储油库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试点。鼓励无组织排放突出的企业,在主要排放工序安装视频监控设施。鼓励企业配备便携式VOCs监测仪器,及时了解掌握排污状况。鼓励距离敏感目标较近的企业建设厂界VOCs在线监测设备,并实时公示监测数据。具备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自动连续记录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试点工况参数远程在线监控。自动监控、DCS监控等数据至少要保存一年,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三个月。企业自行监测应在正常生产工况下开展,对于间歇性排放或排放波动较大的污染源,监测工作应涵盖排放强度大的时段。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各地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保证数据质量。

原文:《南通市2020年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通大气办[202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