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服务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通环办〔2020〕12号)》
来源: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2-18 21:49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省厅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部署要求,结合生态环境部门工作职责,帮助企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解决企业实际困难,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苏环办〔2020〕5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服务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通环办〔2020〕12号)》。

二、出台意义

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为帮助企业做好复产复工后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发生环境污染和突发环境事件。通过出台服务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提出简化疫情防控类项目审批等9项具体措施,帮助相关企业克服当前困难,保障经济社会稳定绿色发展。

三、疫情期间办理环评手续流程

简化手续,实施环保审批绿色通道。疫情防控期间,我开展绿色通道,对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环评管理采取豁免、告知承诺制和先开工后补办环评等简化处理方式。临时性的“三类项目”可豁免环评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推进 “不见面”审批。采取“电话指导、视频审查、线上服务、预约办理、网上审批”等方式,确保审批通道畅通无阻。

四、疫情防控所需辐射设备办理环保手续流程

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的用于肺炎诊断的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

五、疫情期间验收时间可延长

合理顺延项目验收时间,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验收的企业,延长企业验收计算时间,将疫情期从法定验收时间中扣除。对疫情防控期间许可证到期的企业,在满足原有许可条件、承诺做好各项安全环保工作的前提下,企业提出延期申请,现场核查合格后,地方发证的危废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可适当延长。

六、其他保障措施

对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民生要素保障企业,相关环境问题已整改到位的,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协助企业提前做好信用修复,主动对接金融机构出具环境信用证明,解决企业融资困难。对复工复产企业出现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积极整改的,依据相关要求,一律不予立案处罚。依托“智慧环保企业版” 平台和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开设“网上门诊”专栏安排业务骨干实行值班服务,负责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环境管理相关咨询事宜的解答。

原文:关于印发《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服务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