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南通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2021年修订)》
来源: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5-17 09:02 累计次数: 字体:[ ]

2021年5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南通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2021年修订)》(通政办发〔2021〕29号),结合我市实际,对原有工作方案进行修订,新方案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修订背景

随着“十四五”国、省级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进一步提高,对水环境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总结“十三五”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工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倒逼和激励各地强化水环境整治,健全我市水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补偿力度、完善补偿机制、提升长效机制,根据《省生态环境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苏环办〔2021〕131号)内容,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工作方案进行修订。

二、修订思路

以强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水污染防治责任、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谁达标、谁受益,谁超标、谁补偿”为原则,实行“双向补偿”。当断面水质达标时,由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予以补偿;当水质超标时,由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予以补偿。

三、修订内容

(一)扩大补偿范围

本次修订在原有19条河流、36个补偿断面(含10个省级补偿断面)的基础上增加新江海河、丁堡河等21条河流,新江海河桥、李堡大桥等30个断面,累计66个补偿断面(含22个省级补偿断面)。全市所有行政区域均纳入生态补偿考核。

(二)紧扣考核断面

本次修订重点将“十四五”省考以上断面所在的重点河流纳入生态补偿考核范围。55个省考以上断面中,具备补偿条件的44个断面均纳入到生态补偿范围,目标均设为Ⅲ类。本次生态补偿范围基本覆盖各省级考核断面,进一步倒逼各地加强断面综合治理。

(三)提高补偿基数

浓度超标0.5倍以下(含0.5倍)的,月补偿基数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浓度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含1倍)的,月补偿基数由75万元提高至150万元;浓度超标1倍以上的,月补偿基数由125万元提高至250万元。

原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