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方案》
来源: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6-02 15:43 累计次数: 字体:[ ]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工作部署,注重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坚持统筹谋划、综合施策,强化制度建设,狠抓案例实践,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工作,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2022年4月26日,生态环境部等14个部门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2023年1月18日,省生态环境厅等16个部门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好部、省相关文件精神,持续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方案》。

一是细化职能部门范围及工作要求。根据国家、省改革要求,在我市原有改革方案11个职能部门基础上,增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南通海事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6个职能部门。细化完善17个部门职责,首次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同时,细化部门线索筛查和移送机制,加强与司法机关对接,明确各部门在移送线索时应同步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职权督促相关部门或机构及时启动索赔工作。

二是探索简易快速评估程序。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适用简易快速评估程序,探索类案参考、典型案例评析、电子化评估等简易快速评估方式。同时明确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对评估鉴定机构及专家进行跟踪管理,综合运用信用评价、监督惩罚等措施,提升鉴定评估工作质量。

三是丰富惩罚性赔偿试点内容。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时总结我市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改革工作经验,明确惩罚性赔偿工作要求,确定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时可以考虑的相关因素。强化惩罚性赔偿工作中检察机关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四是拓展环境损害赔偿承担形式。鼓励各地探索建立生态修复基地。结合南通实践,进一步丰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形式,增加增殖放流、植树育林、环保设施提标改造、清洁生产等替代修复方式。

五是严格工作责任要求。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明确各相关部门每年在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时,需一并报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原文: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