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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更换监测样品”,严惩不贷!自动监控数据平台发挥“千里眼”作用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9-06 字体:[ ]

2023年9月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根据自动监控线索对企业网上数据巡查,巡查发现某纺织企业(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总氮在线监控数据长时间内数据波动极小,且在某个时段陡降后数据游离在变化后的数据附近,波动轻微。同步调阅异常时段的监控站房视频监控,视频中清晰反映,在数据突变时段,监控站房内有人携带疑似水样出入,并在总氮设备采样管路附近进行长时间操作。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尖兵”力量赶往企业现场。

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现场检查,直奔监控站房查固证据,该单位污水站负责人房某一再强调“我单位废水都是处理达标的,没有问题”。经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自动监控设备逐一排查,发现在8月25日中午该单位总氮浓度数据瞬间降低,之后数据一直游离在降低后浓度上下,直至26日晚恢复骤降前数据。后视频监控中确认为房某在25日12时多在背后藏有一棕色瓶进入自动监控房,在总氮设备旁进行操作,直至26日21时左右,房某将棕色瓶取走,期间污水工曹某陪同且加以操作。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在调查取证的同时,将案情向公安部门反馈沟通,充分发挥融合战队作用,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合办案。

面对相关案件证据,房某仍拒不承认其行为,另一组调查人员对曹某进行询问,最终供述,25日曹某发现总氮数据一直在上升,遂微信告知房某,房某来后带一瓶处理达标的水放置在总氮设备旁,将取样管插入瓶中,并告知曹某在自动监控运维单位来日常维护之前须将瓶子取走,恢复原状。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劢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 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弅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该单位擅自更换水样造成数据骤降的行为符合“篡改监测数据”情形,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当天对该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该纺织企业(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之相关规定,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办,公安部门正在对相关责任人展开调查。

2023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正式施行,新《解释》根据刑法修改,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原版基础上新增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三次超标排污、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多项入刑情形,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环境违法行为入刑标准,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提供了法治保障,也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再次敲响警钟,务必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抱有任何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