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应在2022年1月20日前完成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填报工作。
1.提交对象
2021年持证时间超过3个月的排污单位
2.提交要求
2022年1月20日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完成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3.填报内容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4.法律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请各持证排污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载明的要求,落实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以下咨询热线,向南通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