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气体浓度值11%,仪器响应值11%,测试设备零点校准、系统误差、量程漂移等均满足测试要求,RTO炉处理前含氧量20.3%,处理后含氧量18.6%,处理后含氧量与在线数值基本一致……”如东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监测人员熟练地操作着仪器,俯身目不转睛地盯着显示屏,将监测结果向在线站房的监察人员进行汇报。他身后同样紧张地盯着仪器显示屏的一大堆脑袋终于长舒一口气。
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让这么多人盯着显示屏翘首以盼呢?原来,近日生态环境部第四轮次监督帮扶组正在南通监督帮扶。监督帮扶组在对我县部分企业检查中发现,有部分重点企业RTO炉废气排放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自行监测提供的第三方数据报告中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没有折算,认为应根据折算后的排放浓度判断企业是否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需要折算”“RTO炉排放的废气是否达标”这两个问题困扰着企业、在线设施运维方和辖区执法人员,因为如果按含氧量折算下来,企业RTO炉尾气相关排放指标尤其是氮氧化物均易超标。
为了搞清楚这个问题,如东生态环境监测站主要负责人召集站上的业务骨干成立了技术小组,查阅了大量技术资料,终于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看到了相关技术规范: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那我们抓紧让企业对接RTO炉厂家,论证一下他们的RTO炉燃烧器是否属于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情形。”“我觉得最好再让企业查阅一下近年来自行监测报告和在线监控数据,查找一下有没有RTO炉进、出口废气中含氧量的相关历史数据。”说干就干,技术小组立即进行了任务分工,并将该信息反馈给执法部门。
由于这几家企业RTO炉处理前均未安装在线监控装置、自行监测内容中也未涵盖处理前含氧量的监测指标。为了更好地服务企业,如东生态环境监测站立马安排监测人员主动对这几家企业的RTO炉进行了进、出口废气中含氧量的测定。监测结果表明:这几家企业RTO炉出口烟气含氧量均低于装置进口烟气含氧量。有了这真真切切的监测结果,技术小组的人员终于长舒了一口气。因为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这几家企业RTO炉的废气排放浓度就不需要根据含氧量进行基准排放浓度的折算,实测质量浓度即可作为达标判定依据,这七家企业排放的废气就没有超标。监测结束的第二天,如东生态环境监测站技术小组又将这几家企业的监测数据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提供给企业和执法部门,好让他们作为支撑材料向监督帮扶组反馈解释。
这次RTO炉废气污染物监测答疑也给我们生态环境部门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监测服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有过硬的业务能力才能更好地服务好企业。下一步,如东生态环境部门一方面会加强监测知识的内部学习培训,提升自身服务企业水平;一方面会提醒全县所有建有RTO炉企业把好自身年度监测报告质量关,要求在我县开展监测服务的企业在RTO炉监测时要体现进、出口废气中含氧量的数据,确保废气排放的各类台账数据有据可依、有理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