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854/2016-1383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环保局 | 文号: | 通环办〔2016〕82 号 | ||
成文日期: | 2016-11-24 | 发布日期: | 2016-11-2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14207854/2016-1383 |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环保局 | ||||
文号: | 通环办〔2016〕82 号 | ||||
成文日期: | 2016-11-24 | ||||
发布日期: | 2016-11-24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对《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原《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通环[2010]68号)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南通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4日
南通市环境保护局机关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局固定资产常态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使用、调拨、报废及变卖等各个环节的管控,保证固定资产帐、物、卡相符,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基础台账管理制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分类标准,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几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办公用房、食堂、车库、配电房、输电线路、通信线路、水气管道、电梯等。
(二)办公家具:办公桌、椅、茶几、文件柜、保险柜、沙发、地板,地毯等。
(三)办公机具:电脑(台式、便携式)、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打印机、碎纸机、摄像机、照相机、收录机投影仪、音响设备等。
(四)专用工具:空调机、电视机、电冰箱(柜)、消毒柜及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文体设备、监控设备、红外报警设备等。
(五)交通运输工具:各种型号的汽车。
(六)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形成资产价值的系统建设(如软件开发和网络建设等)。
(七)其它不属于以上类别,但只要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均属固定资产范畴。
第四条固定资产增加的管理
(一)基本建设完工验收后的固定资产
本单位投资兴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完工交付使用时,由施工单位编造决算清册,注明完工项目,单位、数量、造价,建造日期,技术特征,连同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交由建设单位,经验收合格后,填制《基本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单》一式三份,移交局财务部门记入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帐。
(二)购置的固定资产
1、应根据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充分利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与资金计划衔接,制订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各处室、各单位部门需要在下一年度购置固定资产时,必须在每年部门预算前,由所在部门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局办公室会同计财审核,经局领导批准后,列入下年度预算。分散采购的固定资产,应在进行广泛的市场询价基础上择优购置。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购置固定资产。
2、局机关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由局办公室进行审核把关,对固定资产的品名、规格、型号、质量、性能、数量等进行认真清点、校对和鉴定。验收合格后,填写《财产物资验收单》一式三份,连同发票,经主管领导批准,财务部门方能办理报销及增加固定资产登记。
3、对需安装后才检验的固定资产,对外观作一般验收,并办理登帐和财务报销手续,安装完毕,再由有关人员进行复验。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如有发票的,局办公室在验收后出具《财产物资验收单》一式三份,连同发票交由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帐手续;无发票的由局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并合理确定重置价,填制验收单,再交由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帐手续。
(四)调入的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进行验收,连同有关手续,交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帐手续。
第五条固定资产减少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变卖。固定资产需变价出售时,须经局长室集体讨论决定,局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连同变价收入,交财务部门登记入帐。
(二)固定资产调出。凡调出固定资产,应凭局领导签发的《固定资产调拨单》一式四份,到局计财处、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三)固定资产报损、报废
1、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由使用部门或个人填写《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审定,报局办公室审查,经局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工作小组审核,并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按程序办理报损、报废手续。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由单位申请、局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局办公室全面负责制订局机关各部门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负责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保管、维修保养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登记统计工作,并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台账;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清理核对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残值处理等有关管理工作。
(二)局规财处对局系统固定资产金额进行登记管理,并定期与局办公室核对资产总额。
(三)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局系统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调拨、报损、报废及变卖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
第七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职责。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对本部门的资产安全、完整负责,指定专人管理,做到帐、物、卡相符,并有完整的固定资产技术档案、台帐等资料备查。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各项固定资产的增减都必须有凭有据,各种固定资产资料、卡片都应妥善保存,并装订成册,与帐簿一起归档作永久保存。
第九条固定资产每年年终都应清点鉴定一次,检查是否帐实相符,是否完整;发生盘盈、盘亏须说明原因,报局领导审核,分清责任,并根据领导审批意见作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十条 凡在固定资产采购、管理、使用、报废等方面违反有关规定,将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局下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