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854/2012-0283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环保局 | 文号: | 通环〔2012〕101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2-12-11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 | 014207854/2012-0283 |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环保局 | ||||
文号: | 通环〔2012〕101号 |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2-12-11 |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
局各处室、单位,开发区分局:
《南通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环境保护局
2012年12月10日
南通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和下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环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环境信息不被公开。
三、市环保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环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四、局机关各处室和下属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要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负责对本单位拟公开的环境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环境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五、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市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六、局机关各处室及下属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保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七、保密审查程序:
1.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3.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4.特殊重要信息由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请示市保密局。
八、局机关各处室及下属单位在环境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九、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十、建立发布登记制度。环境信息在公开时,信息产生的部门应当登记,相关资料保留存档。年终,各处室单位登记表、档案资料送局办公室汇总存档。
十一、局机关各处室及下属单位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办责任人和相关处室或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十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南通市环保局环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2.南通市环保局环境信息发布登记表
南通市环境保护局
201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