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854/2017-0508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决定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环保局 | 文号: | 通环〔2017〕11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5-08 | 发布日期: | 2017-05-1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
索引号: | 014207854/2017-0508 |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决定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环保局 | ||||
文号: | 通环〔2017〕11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5-08 | ||||
发布日期: | 2017-05-11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经2017年5月5日局务会议讨论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8日
抄送:各县(市、区)环保局
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通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依据《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环保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履行职能,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廉政建设,不断提高执政效能,努力打造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机关,建设一支人民群众支持、信赖的环保队伍。
第三条 市环保局是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落实省减排目标任务,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污染防治资金安排意见,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负责环境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国际合作交流、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环保局要坚持环保为民、环保惠民理念,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大力推进电子政务,精简会议和公文,减少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质量,全面履行环境保护职能。
第五条 市环保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合作,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环保局的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条 市环保局全体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热爱环保事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廉洁勤政,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通努力工作。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七条 市环保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市环保局全面工作并向市政府负责。局领导班子由局长、副局长、派驻纪检组长、局长助理、总工程师和调研员、副调研员组成。
副局长、派驻纪检组长、局长助理、总工程师和调研员、副调研员等其他领导(以下简称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并相互协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可以代表市环保局进行外事、内事活动;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局长报告;对带有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局长提出建议。局领导的分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八条 局长出国、出差、休假、脱产学习期间,由排序在前的局领导或局长指定的局领导主持工作。
第九条 市环保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局长召集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要紧急事项,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局领导及时召集其他相关局领导和处室、单位的有关人员研究处理,需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的,应根据要求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局领导签发后立即报告;需要向其他局领导通报的,事后应立即通报。
第十条 各处室、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市环保局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处室、单位的全面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好本处室、单位的职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向局领导请示、报告。涉及其他处室、单位职能或需要其他处室、单位共同处理的事项,按照“牵头处室(单位)主办,相关处室(单位)协办,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办理,主办处室(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处室(单位)协调,协办处室(单位)应积极配合。各处室、各单位在工作中应互通信息,密切协作,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必须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并说明情况,严禁互相推诿。
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及各处室(单位)的领导班子对工作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 市环保局及各处室、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研究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机构人事安排、考核奖惩、财务年度预算、重大资金安排等重大决策事项须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市环保局起草的环境保护法规草案、规章草案、重要规范性文件、环境管理政策和重大措施、环境保护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制度、重大工作安排、重点业务方向性原则性部署安排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局务会等会议研究决定。重大项目审批,由局项目审查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处理,由局案件审查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各处室、各单位提请局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方针政策,应当依据充分,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提出,并征得分管局领导同意;涉及局其他处室和单位的,应当事先主动协调沟通;涉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按规定通过公示、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互联网发布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规定,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建议,推动完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相适应的地方环保法规、规章体系。
第十七条 市环保局起草地方性环保法规、规章草案,依照法律法规和市环保局规定的职责、程序进行,由主管法规的处室归口管理。
市环保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各处室、各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归口管理,由局主管法规的处室负责审查。
地方环保法规、规章执行中的解释工作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由局主管法规的处室会同有关处室、单位承办。
第十八条 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建立完善全防全控的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建立健全各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环境问题,依法维护公众正当的环境权益。
第十九条 加强环境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强化环保执法。依法界定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严格按程序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环保综合执法改革,落实执法网格化方案,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条 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和上级环保部门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提高环保部门工作的透明度,依法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
第二十一条 市环保局制定的政策,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均应依法、及时、准确的向社会公开。
市环保局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在市政府和局门户网站或本地主流媒体发布。
第二十二条 完善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重要新闻,通报环保方面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环境质量状况、重点工作进展、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局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重要新闻和信息原则上由新闻发言人主持,相关局领导班子成员、处室(单位)负责人发布信息并回答记者提问。新闻媒体采访本局人员或开展其它活动,由宣教中心统一受理,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不断完善电子政务,及时通过政务门户网站更新发布政务运行的有关公告、文件、环境数据等信息,推进审批、处罚、咨询、投诉、公示等事项的网上办理,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提供便民服务。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环保局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要求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加强与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群众团体的联系,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二十五条 依法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上级领导机关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加强内部监督和政府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各项监督、稽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认真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市环保局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自身工作。加强对市环保局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完善信访制度,高度重视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原则,认真及时处理群众通过来信来访、12369环保热线、局长信箱、微信平台等渠道反映的问题。坚持环保局长大接访、领导包案、带案走访等制度,解决好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
第二十八条 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网络民意,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决策进行舆情风险评估,对重要决策事项的民主决策过程、决策依据、决策出台后的成效和影响,及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舆情搜集、涉及事项处置和引导工作,由宣教中心归口管理,相关处室、单位要密切配合。对于批评类新闻报道和网上舆情,应当及时主动回应,认真调查整改;对于不实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环保局政务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长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局务会议由局领导、机关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并主持。局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方能召开。一般在每月月初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中央、省、市重要文件、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本局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制订的重要普发性文件、公告;发布的管理办法及制度。
(三)重要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全市性环保重大行动方案、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生态红线保护区域的确定和调整,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单位年度预算、决算的研究、编制、执行和调整;“三公”经费的使用及公开情况;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情况;中央、省级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情况。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计划及调整;不动产购置、大宗房屋修缮等项目安排;重大政府采购项目(50万元以上)的设立、采购方式的变更、安排;重大国有、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预算范围外需追加的超过原预算10%(含)且总额超过5万元(含)的大额度资金安排方案。
(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信访案件和重大事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方案。
(七)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信访情况通报及分析。
(八)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领导、办公室主任参加,必要时由局长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中央、省、市重要文件、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本局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审议报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上级环保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市环保局召开的全局性会议方案及有关会议文件;市环保局主办或者承办的重大活动方案。
(三)讨论决定市环保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的重要工作事项。
(四)听取重要工作进展、落实情况汇报。
(五)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局长视情况召集并主持或由其他局领导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局长专题会议,有关局领导和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局长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市环保局工作中的具体业务事项,研究、协调和处理日常相关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第三十三条 凡拟提交局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处室(单位)必须对议题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充分调研,形成书面材料,涉及多部门的应当征求各相关方面的意见,基本成熟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在每月25日前,主办处室(单位)将议题及相关材料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整理汇总后报局主要领导,经主要领导确认后,一般在会议召开的2天前以《局中心组学习暨局务会议通知》的形式通知与会对象。提交局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主办部门应将电子稿放在文档中心局务会议专栏,必要时应提前放至文档中心。局务会议议题原则上不得临时增加,如确需临时加入议题,由分管领导直接向局长汇报,经局长同意后再上会讨论。
第三十四条 完善会议制度,控制会议数量,简化会议议程,提高会议效能。可以通过书面布置的工作,原则上不召开会议布置。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规定参会,会议之前应充分调查研究,会议发言要简明扼要、观点明确。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市环保局召开的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
第八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环保局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公文处理的规章、标准、规定办理,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上级机关来文,各兄弟单位来文、各县(市、区)环保局及其他单位报送市环保局的公文,由办公室统一受理。办公室负责同志对受理的来文,按照局领导分工签署意见,提请相关局领导批示办理意见或圈阅。各处室、单位按照局领导批示办理,对于办理分工、内容等有不同意见需调整的,报请签署意见的局领导同意后,按局领导新的批示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环保局、相关单位向市环保局报送的请示、报告类公文,应当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送请示必须一文一事,请示事项应当明确,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由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会签后报送。
第三十八条 收到请示、商洽类公文,原则上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就请示事项提出拟办意见。一般事项,报分管局领导批示同意后,办理答复;重要事项,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定。
第三十九条 以市环保局名义制发的公文由主办处室(单位)代拟草稿,办公室审核后送签。规范性文件需送法规处核备,规范性、制度性文件需送法规处、监察室核备。市环保局发文实行分级审核负责制度。起草公文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公文质量负责,应当全面严格审核把关;办公室负责对行文依据、程序、文种、格式、秘级、政务公开属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公文办理中涉及其他处室、单位职责的,主办处室、单位应当事先主动与其协商沟通,由其会签。有意见分歧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的,主办处室、单位应当列出各方意见和依据,并提出具体办理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协商。
第四十条 市环保局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未经市环保局同意,局属各单位不得直接向各县(市、区)环保局发布指令性公文,也不得要求各县(市、区)环保局向本单位正式行文。各局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可自行发文。
第四十一条 市环保局发布决定、通告、规范性文件,上报市委、市政府及环保部、省环保厅等上级领导机关、领导人的重要请示、报告等事项,重要普发性文件及其他涉及重要事项的文件经分管局长审签后,由局长签发或由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签发。其他以市环保局名义发布的公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第四十二条 办理公文应当讲求时效,有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当尽快办理。局办公室应加强对文件办理的督查督办,确保按时保质办结。
第九章 保障内部运转高效有序
第四十三条 市环保局向上级口头请示、报告重大问题,原则上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局领导负责;向上级口头请示、报告某一方面的业务工作,原则上由分管局领导负责。对上级综合性政务协调联系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对上级的专项业务对口协调联系工作,由各有关业务处室(单位)负责。
第四十四条 市环保局内部请示报告工作按照“层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一般情况不得越级请示和汇报工作。各处室、各单位需要向分管局领导请示报告的,原则上由该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请示报告。需向局长请示报告的,由分管局领导汇报或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局领导直接安排的事项,特殊、紧急情况下除外。
第四十五条 对于跨处室(单位)的工作,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由牵头部门的分管局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对于上级有明确要求及工作本身确有必要的,可以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以工作领导小组等形式抓好工作的协调、推进和落实,设立的机构在工作结束时自动撤销。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替代职能处室(单位)的法定职责,不准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加强全局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和本市环保工作实际,市环保局确定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形成年度工作任务分解、预算和专项资金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每月制定全局重点工作安排。建立“月调度、季督查、半年点评交流、年度综合考核”工作推进机制,办公室强化工作过程调度,人事部门负责年终综合考评。
第四十七条 会议情况报告或通报制度。参加上级领导机关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举行的重要会议,参会人员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精神、需办理事项、拟贯彻落实意见等报呈局领导。紧急事项、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局领导或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报告或通报。
第四十八条 印章管理制度。市环保局、市环委会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管理负责;市生态办印章由自然生态处管理负责;市大气办印章由污染控制处管理负责;市水办印章由总量处管理负责。印章的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凡需要用印的材料、资料,须经局领导同意,在用章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用印。各处室、单位的印章由本部门、本单位集中管理,专人负责。
第四十九条 市环保局实行每日24小时连续值班制度和节假日局领导带班制度。市环保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保持手机处于24小时开机状态,保持电话畅通。
第五十条 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市环保局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由人事处归口管理,对各处室、单位实行年度绩效考核,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工作。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管理者和使用者共同负责,按规定进行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清查、报废等工作,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五十二条 积极推进信息化与环境保护业务工作相融合,以智慧环保建设为主要抓手,加强信息网络设施和能力建设,建设完善环境保护电子政务和业务应用系统,提高办公自动化和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办公效率和环境监管效能。
第十章 工作作风纪律
第五十三条 市环保局全体人员要自觉维护局党组、局长室的领导,坚决执行各项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行;代表市环保局发表讲话、文章或接受采访,须事先经局长同意,涉及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应事先经局领导集体研究通过。
第五十四条 各处室、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决定事项、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以及按职责应落实的其他事项,并及时向局领导及办公室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十五条 强化学习意识,健全学习制度,丰富学习内容,建设学习型机关。人事部门牵头每年制定干部教育培训计划。领导干部要密切关注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环保发展新趋势,带头加强学习研究,提高战略思维能力、创新思维能力、统筹全局能力和解决复杂问题能力。市环保局全体人员应当在加强自学的基础上,按要求参加讲座、报告会等各类学习培训活动。
第五十六条 局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局领导在市内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要减少随行人员,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不搞迎送,不搞宴请。各处室、各单位要积极主动深入基层,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十七条 市环保局全体人员要严格遵守并坚决执行中央、省、市及市环保局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正确对待权力、政绩和地位,力倡干事、反对无为,力倡创新、反对僵化,力倡团结、反对内耗,力倡高效、反对扯皮,力倡务实、反对虚漂,力倡清廉、反对腐败。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八条 市环保局全体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第五十九条 未经局长批准,不得以市环保局或处室(单位)名义赞助、主办或协办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各类展览会、招商引资洽谈、地方节庆、论坛等活动,不进行同贺活动。
第六十条 外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外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由人事处归口管理。局长离开本市外出或休假,须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备案;其他局领导离市外出或休假,须事先经局长同意,并将离返时间、所去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告知局办公室。
除市环保局安排的因公外出外,各处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事(休)假或离市外出,应提前填写请假审批表,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并指定本部门(单位)临时负责人;临时负责人离市外出按主要负责人外出要求办理。
各处室、单位负责人一般不得同时离市外出,应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处理日常事务。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请假人员要及时销假。
第六十一条 内事接待坚持热情、周到、节俭、对等的原则,实行统一安排、分工负责。上级环保部门领导来通,由对口处室、单位制定接待方案,经局办公室初审、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厅级领导来通,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客情,接待活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应当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仪态端庄,团结协作,令行禁止。做到在工作中不推诿扯皮,不铺张浪费,不擅离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六十三条 市环保局应当关心干部职工和离退休老干部工作生活。按照上级工会组织规定,逢年过节、会员生日时工会可向会员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生日蛋糕,对遭遇大病大灾、家庭生活困难的干部职工及时给予慰问。局人事部门要正常组织开展老干部活动,定期上门慰问离休和生病住院老干部。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具体内容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政策法规及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