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6/2023-00631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通政办发〔2023〕27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5-15 | 发布日期: | 2023-05-16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入江入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26/2023-00631 |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号: | 通政办发〔2023〕27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5-15 | ||||
发布日期: | 2023-05-16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入江入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入江入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入江入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入江入海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76号)和《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苏环办〔2023〕3号),全面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新使命新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江入海入河污染物排放,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通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江和入海现有排污口整治验收销号工作;完成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和60%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持续巩固提升入江入海现有排污口整治成效;力争完成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所有排污口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口排查,持续巩固长江流域、淮河流域现有排污口及入海排污口整治成效,建立较为完善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工作任务
(一)推进综合治理
1.实施排查整治。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围绕分阶段目标,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开展地毯式摸排,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底数,建立台账并动态更新。排污口整治要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治理,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和分类,以截污治污为重点,与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能力提升等统筹安排,解决污水管网混接、错接、漏接等难点、痛点问题。通过“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要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在明显位置树立标识牌,设置监测采样点或者必要的检查井,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先行先试。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创建、河道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等,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农田排灌系统生态化改造试点,削减农业排口污染负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审批备案
1.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海岸带保护利用规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审批管理。所有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备案制,原则上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入海排污口的备案,存在市级争议的入海排污口由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备案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按照审核权限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要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要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各级排污口设置审核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规定,更新优化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指南,提升服务效能。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监督管理
1.加强日常监管。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属地政府负总责,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要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排水管网错接混接、雨污混排、污水乱排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或通报有关单位。各级河长要将排污口管理纳入河道日常巡查内容,组织督促、协调解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日常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监测监控。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在排水汇入排污通道(管线)前安装必要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大数据平台联网。在长江干流重要保护水体的主要入河支流汇入节点设置水环境自动监测站,鼓励重点排污单位在入河排污口处设置水环境自动监测监控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格环境监管。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要适当加大监测频次。生态环境部门要开展常态化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借道排污逃避监督管理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加大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强化执法震慑。排污口责任主体要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要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4.实现信息共享。依托现有生态环境大数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并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相关部门要协同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市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协调配合作用,督促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江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考核问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等相关考核。市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在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责任不落实、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的县(市、区),综合采取通报预警、行政约谈等手段,督促工作任务落实;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县(市、区)、部门和人员责任;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注重技术支撑。发挥科技手段,加强各类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管线排查等技术装备在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运用。深入开展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识别输入输出响应关系,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探索建立排污口高效智能监管新模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公众参与。持续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各地要在政府网站开设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栏,加大排污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依法公开本行政区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总结推广整治效果较好的典型案例。推动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生态文明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内容,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完善监督举报投诉机制,鼓励群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构建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格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原文解读:政策解读《南通市入江入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