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6/2024-01036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文号: 通政办函〔2024〕7号
成文日期: 2024-09-14 发布日期: 2024-09-1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索引号: 026/2024-01036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文号: 通政办函〔2024〕7号
成文日期: 2024-09-14
发布日期: 2024-09-1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9-14 16:5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部门职责

2.3 县(市、区)政府(市直属园区管委会)职责

2.4 企业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测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发布

3.4 预警调整

3.5 预警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程序

4.3 响应措施

5 应急豁免

6 应急终止

6.1 终止条件

6.2 善后处置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2 通信保障

7.3 物资装备保障

7.4 应急科技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措施落实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培训

8.2 预案演练

8.3 修订更新

9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的通知》《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实施差异化应对。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严格按照本预案执行;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4 预案体系

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市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方案、各县(市、区,包括市直属园区,下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方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方案、机动车重污染天气限行预案等。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统筹、属地为主,科学预警、及时响应,绩效分级、差异管控,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组织开展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督促各参与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做好新闻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参与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海洋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铁路办)、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体育局、南通海事局、南通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南通供电公司及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属园区管委会)等。

2.2 部门职责

(1)市委宣传部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报道及舆情引导处置工作,协调各级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引导、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2)市监察委员会

根据相关问题线索,对各单位履职情况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对重污染天气防控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

(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牵头制定全市重点燃煤企业清单并及时更新,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不同预警响应级别下的能源保障方案。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开展煤质监督、能源保障等工作。

(4)市教育局

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健康防护工作。

(5)市科学技术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科技支撑工作,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先进适用科技成果的转化运用。

(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编制修订工作,督促相关地区依据预警等级协调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7)市公安局

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落实禁限放烟花爆竹措施。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做好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执法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机动车路检路查。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社会治安工作。

(8)市财政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市级应对工作经费保障,强化预算绩效管理。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海洋局)

负责指导落实政府储备土地的控尘措施,加强对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地块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落实林业机械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10)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重污染天气期间,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各地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

(1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市政公用和园林绿化工程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强化对建筑施工扬尘、外墙涂刷施工作业、市政公用和园林绿化工程的监管。

(12)市城市管理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市区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指导、督促各地加强工地、道路和渣土运输处置扬尘防治监管,开展扬尘、露天焚烧(垃圾、树叶)、露天烧烤、餐饮油烟等执法检查,会同市公安局对市区渣土车等易扬尘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情况进行检查。

(13)市交通运输局(市铁路办)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落实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强化对公共交通保障、交通工程施工扬尘、港口与船舶大气污染的监管。协调南通海事局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监管。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道路交通管控。

(14)市水利局

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督促各扬尘防治单位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保证扬尘防治经费及措施落实到位。

(15)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落实农业领域相关应急管控措施,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参与秸秆禁烧督查。

(16)市商务局

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

(17)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展预警信息和管控措施的宣传发布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

(18)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做好重污染天气相关疾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适时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健康影响与疾病负担研究。

(19)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做好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监管范围内重点污染企业限产、停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同市公安局指导督促各县(市、区)落实禁限放烟花爆竹措施。

(20)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强化商品煤、成品油、车用尿素及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油墨、涂料、清洗剂、胶粘剂等产品的质量监管。

(21)市气象局

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监测预报、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和空气质量分析会商。组织、指导各县(市、区)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2)市体育局

负责制定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按分预案组织实施。做好应急期间群众减少户外活动的宣传。

(23)南通海事局

指导、督促长江船舶合规使用燃油,加强在航运输船舶封舱管理检查。落实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靠泊船舶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严格执行排放控制区要求。

(24)南通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

重污染天气发生期间,协调全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5)南通供电公司

根据市有关部门要求,负责对接省电力公司协调本市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计划,做好电力调度工作,优先使用煤耗低、煤质好的发电机组,适时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发电机组实施限产、停产。

2.3 县(市、区)政府(市直属园区管委会)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园区管委会)负责本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明确应急组织体系和各参与单位职责,组织修订完善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所需经费保障,贯彻上级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要求和具体措施。适时开展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评估工作,按规定时间更新应急减排清单。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举报电话、网络举报途径等的公开工作,积极引导公众监督。

2.4 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企事业单位职责。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强化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运维、管理工作,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急减排清单内的工业企业,应制定应急保障方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开;应急响应期间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须经批准后实施。

(2)媒体职责。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服务单位、电信运营企业应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及实施方案,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社会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义务。收到预警信息后,公众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积极落实禁烧禁放、车辆限行等要求,压降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主动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测

加强市生态环境局和气象局信息资源共享,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综合分析、预测预报工作。进一步完善日常会商研判机制,当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应急响应期间,密切跟踪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应急预警及响应工作提供依据。

3.2 预警分级

结合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等因素,将预警划分为3个等级,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分级指标,日AQI可按连续24小时(跨自然日)计算。

(1)黄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接到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

(2)橙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接到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3)红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或接到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

当生态环境部统一调整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时,按照新启动标准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属园区管委会)可充分结合空气质量状况、气候气象特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等情况,采用更严格的预警启动条件,优化调整启动门槛,以便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3 预警发布

(1)发布条件

当预测到我市空气质量将达到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条件,或接到上级部门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市生态环境局在3小时内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启动更高级别的预警。

(2)发布审签

预警信息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黄色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后实施;橙色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红色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报请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实施。

(3)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应明确污染范围、污染程度、首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地区等内容。

预警启动后,市生态环境局应立即通知应急响应地区政府(管委会)和各应急处置参与单位,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引导公众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3.4 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须保持滚动播报,并根据最新预测结果及时调整预警等级。

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条件时,应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高等级预警启动后,低等级预警自动解除。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等级,并提前发布信息。

3.5 预警解除

当我市空气质量改善至黄色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提出预警解除建议,由市生态环境局报请本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中最高等级预警批准人批准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预警发布等级,实行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2 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属园区管委会)应及时组织落实本地应急响应措施,各应急处置参与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响应措施,并指导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加强与市气象局会商,分析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做好监测预测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各地应急响应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及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开展分析研判,并及时完善应急响应措施。必要时,气象部门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3 响应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属园区管委会)在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严于本预案要求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其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期间的减排比例,应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30%,并充分考虑污染削峰降级难度,适当提高减排比例。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属园区管委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要求,定期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评价,及时更新应急减排清单,按照A、B、C、D不同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落实重污染天气差异化管控。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管理流程,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或执行应急抢险、重大安保等任务时可不执行相关响应措施。

4.3.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应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减少开窗通风时间。(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工作者应采取防护措施。(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2)倡议性减排措施

绿色生活,节能减排,空调运行期间保持门窗关闭,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驻车三分钟以上时及时熄灭发动机,控制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绿色出行,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等方式出行。(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绿色消费,尽量减少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及其他溶剂型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

重点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6%、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根据市有关部门要求,积极对接省电力公司协调本市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计划,做好电力调度工作,确保优先使用煤耗低、煤质好的发电机组。(责任部门:南通供电公司)

结合实际情况,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责任部门:市气象局)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加大对工业企业、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施工场地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

①工业减排措施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严格落实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措施,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工业企业停止各类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企业暂停露天喷涂作业。(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②扬尘减排措施

停止爆破、破碎、建筑物露天拆除、无封闭混凝土搅拌、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作业。(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

暂停施工工地的土方开挖、路面开挖洗刨、道路沥青摊铺、土方运输(使用清洁能源车辆或达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渣土车,且封闭式运输土方的除外)、楼层垃圾清扫作业以及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作业。(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频次,每日上午、下午各不少于2次;加大施工工地进出口冲洗力度;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覆盖。(责任部门: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散货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抑尘工作。(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气温在4摄氏度以上时,主次干道及重点区域每日不少于2次机扫、2次洒水(或冲洗)。(责任部门:市城市管理局)

③机动车减排措施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设立路检巡查点,重点查处道路冒黑烟、蓝烟等异常工况车辆。(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④其他措施

停止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和道路桥梁防腐维护、交通标识刷漆、室外喷涂粉刷、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施工作业。(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城市建成区储油库、加油站8:00至18:00停止汽油装卸作业。(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局)

禁止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市城市管理局)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4.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暂停露天体育活动及其他群体性露天活动。(责任部门:市体育局)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户外工作者应加强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2)倡议性减排措施

交通管理部门强化公共交通运输能力保障,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营运频次及时间,优先使用新能源等公共交通工具,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错峰上下班、调休、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机制。(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减排措施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严格落实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措施,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重点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6%、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根据市有关部门要求,对接省电力公司协调本市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计划,做好电力调度工作,确保优先使用煤耗低、煤质好的发电机组。(责任部门:南通供电公司)

船舶修造、汽车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②扬尘管控措施

除民生保障项目以外,其他露天拆除、道路沥青摊铺、施工工地等作业暂停(因安全或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的可正常进行)。〔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属园区管委会)〕

产生扬尘污染的散货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加强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③机动车减排措施

钢铁、建材、焦化、水泥、铸造、有色、电力、化工等重点用车企业不得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出于安全生产运行需要,使用清洁能源车辆或达到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进出厂的除外)。(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煤炭、焦炭、渣土、砂石和土方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停止作业(不含预拌商品混凝土和砂浆、钢材等)。(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燃油机械(应急抢险用除外),其他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和保障生产生活必需的情况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停用50%。(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

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出入港区(使用清洁能源车辆或达到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为民生保障物资、外贸货物、出入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情况除外)。(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设立路检巡查点,重点查处道路冒黑烟、蓝烟等异常工况车辆。(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船舶在港口码头停靠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要求,优先使用岸电。(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南通海事局)

结合实际情况,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责任部门:市气象局)

4.3.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通过网络授课等形式组织学生居家学习。(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责任部门:市体育局)

户外工作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2)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减排措施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严格落实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措施,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船舶修造、家具制造、汽车制造、印刷包装、汽车维修等行业暂停使用涂料、油墨。(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②扬尘减排措施

暂停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业(因安全或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的可正常进行)、道路沥青摊铺等作业。〔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属园区管委会)〕

③机动车减排措施

钢铁、焦化、水泥、铸造、有色、电力、化工等重点用车企业不得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和保障生产生活必需的情况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全部停用(应急抢险用除外)。(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

城市建成区内柴油货车禁行,过境柴油货车绕行疏导。(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禁止以船体外板为液货舱周界(包括单舷单底、双舷单底、单舷双底)的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停泊作业。(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南通海事局)

5 应急豁免

污染治理水平国内领先,以及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基本生活,符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的企业,可评定为豁免企业,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工业企业豁免名单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施工工地豁免名单由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共同确定。豁免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基本生活的单位名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应急豁免期间,如发现有悖于豁免要求的行为,取消豁免资格,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情节严重的,相关行为按规定纳入信用管理。

6 应急终止

6.1 终止条件

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全市终止应急响应。

6.2 善后处置

各应急处置参与单位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市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重污染天气应对资金,在现有专项资金中优先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为重污染天气预案修订、绩效分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宣传培训等各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7.2 通信保障

各地及有关部门应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信保障体系,建立并完善应急指挥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7.3 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职能分工,提前配备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确保各类装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状态良好,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7.4 应急科技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及应急指挥系统,充分借助无线、卫星通信系统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7.5 人力资源保障

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参与单位应加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测预警、医护应急、行业专家等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落实。

7.6 措施落实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企事业单位存在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生产记录造假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和纳入豁免清单的企业、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降级处理。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强化舆论引导,利用网络及新闻媒体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法律法规和预防常识,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公众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主动做到低碳生活、绿色消费,降低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

8.2 预案演练

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实际情况,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执行等情况,切实提高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8.3 修订更新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大气环境安全管理动态,或者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况,及时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订、更新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属园区管委会)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重点大气污染源名单,各地能源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重点燃煤企业名单,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制定本地区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施工工地应急减排清单。每季度末,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9 附 则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印发的《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通政办函〔2021〕11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政策解读《关于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

政策图解:政策图解《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

通政办函[2024]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