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试点地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阶梯式资金奖补方案(试行)》的通知
通环规〔2023〕5号
如东县、崇川区、通州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试点地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阶梯式资金奖补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南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23年6月13日
南通市试点地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阶梯式资金奖补方案(试行)
为全面落实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有效减少臭氧污染,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试点地区开展阶梯式财政资金奖补,组织企业实施VOCs综合治理,推动行业企业提标改造、深度治理、降污减排,激发企业治污内生动力,有效削减VOCs排放总量,持续改善区域空气环境质量。
二、奖补范围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南通市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崇川区(天生港街道、永兴街道)、通州区(平潮镇、五接镇)、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兴街道、新开街道、老洪港管委会)等试点地区内实施VOCs综合治理的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本次奖补:
(一)建设项目合法合规,已经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且完成环保竣工验收;
(二)主要废气治理设备达到2021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等先进处理技术要求,设备于2023年1月起建成并投入运行,废气收集效率和处理效率均达到80%及以上(核算办法见附件1),且VOCs减排量不少于0.5吨/年;
(三)申请项目未享受过中央、省级及其他市级层面财政资金补贴;
(四)2021年1月1日至资金发放之日无涉气环境违法记录,无严重失信行为,环保信用等级未被标为红、黑色;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等级未被评为D级;重污染天气绩效评价未被评为D级。
三、奖补标准
(一)奖补金额计算。奖补金额以企业VOCs减排量为计算基础,根据VOCs减排量多少以及VOCs综合治理设备投入运行时间确定奖补资金档次,企业VOCs综合治理设备投入运行的时间越早、VOCs减排量越大,获得奖补资金越高(见下表1)。企业通过实施VOCs综合治理,每形成1吨VOCs减排量,可申请奖补资金8、6、4万元不等。
奖补金额=认定VOCs减排量(≧0.5吨)×奖补资金档次。
表1 VOCs综合治理项目阶梯式奖补资金档次表
VOCs减排量(吨) 设备投入运行时间 |
≧ 50 |
50 >X≧ 5 |
5 >X≧ 0.5 |
2023年8月底前 |
8万元/吨 |
8万元/吨 |
8万元/吨 |
2023年12月底前 |
8万元/吨 |
6万元/吨 |
4万元/吨 |
(二)VOCs减排量认定。根据生态环境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2022年修订)》进行认定。各申报企业自行初步核算VOCs减排量,并提供核算过程及台账记录(进货单、购买发票等),如东县、崇川区、通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予以业务指导。
(三)限制规则。单个治理项目只奖补一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00万元。VOCs清洁原料源头替代项目执行《南通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清洁原料源头替代资金奖补方案(试行)》(通政办发〔2022〕117号),不得重复申报奖补。
四、奖补申请时间、地点
奖补申请时间:自文件颁发之日起,至2024年7月底结束;申请材料递交地点: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
五、申领流程
(一)项目备案。如东县、崇川区、通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前移关口、主动对接,组织企业开展VOCs综合治理项目备案,重点储备绿色发展基础好、环境效益显著的项目,确保VOCs减排取得扎实成效。有申报意愿的企业,先行填报项目备案表(见附件1),提交至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每月调度汇总各地项目备案情况。
(二)提交申请。企业将所需材料(具体清单见附件2)交至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办理奖补申请手续(流程图见附件3)。
(三)县级初审。如东县、崇川区、通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废气治理设施收集效率、处理效率和减排量等信息,符合条件的统一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当场退回,并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充的材料及退回原因。符合奖补条件但形式审查未通过的,可补充材料后再次申请;不符合奖补条件的,不再接收申请材料。
(四)市级审核。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如东县、崇川区、通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提交的材料,组织专家进行专业审查,减排量认定大于10吨(含)的,须开展现场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根据审查意见,不满足奖补条件的,予以退回;满足奖补条件的,经公示一周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将奖补申请分别提交至市、县(区)财政部门。
(五)资金拨付。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的申请拨付资金。崇川区、通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项目,奖补资金由市与区按4:6比例分别承担(市财政按照承担比例将资金拨付至相应的区财政,由区财政统一拨付)。如东县奖补资金由本地区财政保障。
(六)跟踪监管。如东县、崇川区、通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做好对申报企业的跟踪监管工作,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许可证未按要求及时变更等行为的,应收回奖补资金,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生态环境补助资金。情节恶劣的,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七)排污许可证变更。已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须在资金领取后30个工作日内及时申请VOCs排污权收储,并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及时核减VOCs许可排放量,并在排污许可证上载明使用污染治理工艺等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如东县、崇川区、通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落实管理责任,高度重视并统筹做好VOCs综合治理资金奖补工作。要加强业务指导,明确专人负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主动实施VOCs综合治理的企业按照VOCs减排量给予财政资金奖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接,做好工作协同。
(二)强化资金管理。如东县、崇川区、通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对VOCs治理效率、VOCs减排量、资金用途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负责,并对资金使用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政府审计等负责。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地奖补资助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VOCs减排任务完成不理想、经费使用范围不符合要求等问题突出的地区及时做好整改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如东县、崇川区、通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宣传重点区域VOCs综合治理资金奖补政策,动员激励企业自觉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全方位减少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七、其他
本文件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