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环规〔2024〕1号
各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开发园区(乡镇)环评审批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专家:
现将《南通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评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日
南通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评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通市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机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县(市、区)、开发园区(乡镇)环评审批部门(以下简称“环评审批部门”)负责审批或审查的建设项目(包括一般建设项目及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的评分工作。
市级审批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评分由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第三条 采取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日常评分机制,结合环评文件技术审查,由评审专家与技术评估机构依据质量评分标准,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进行评分,每位专家及评估机构分别填写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日常评分表(附件1、2)并签字(盖章),平均分数作为环评文件最终质量得分。若无评估机构,则仅取评审专家平均分数作为最终质量得分。
第四条 环评文件质量评分结果汇总。
(一)环评审批部门应及时汇总环评文件质量评分结果,填写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评分表(附件3),并告知环评编制单位。
(二)签字(盖章)后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日常评分表及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评分表由各环评审批部门随环评文件存档备查。
(三)每季度末,各县(市、区)、开发园区(乡镇)环评审批部门填写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评分情况详表(附件4)和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评分情况统计表(附件5),加盖公章后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第五条 若环评编制单位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评分结果存在异议,自收到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评分表7日内可进行陈述申辩,7日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作无意见。陈述申辩材料由环评审批部门牵头复核,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第六条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每半年对全市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评分结果、各环评编制单位平均得分和滚动排名情况进行公布。
第七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本办法实施期间,国家、省如出台或调整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