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秸秆禁烧立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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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提出者:

郭振军

建议/提案号:

375

标题:

关于对秸秆禁烧立法的建议

建议/提案内容:

现在各级对秸秆禁烧工作非常重视,区、镇、村层层签订责任书。农户、农机手签订承诺书,将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田块、人头。通过实行网格管理、应急管理、目标考核、奖励惩处等制度,落实日报告工作机制,保证督查巡查全覆盖。目前,只要遇到秸秆焚烧首先处理干部抓了很“到位”,对农户执法不严、手段有限确实非常难等。现场执法大多仍以宣传、教育、劝导为主,不能形成有效震慑,秸秆禁烧期间,镇村干部代环保局进行处罚时,农户就要求镇村干部出示执法证,开具处罚的发票。镇村干部相当被动,真的就叫束手无策。建议亟须出台全市统一的立法规范及地方配套实施细则。使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开始迈向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体现了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强制性、严肃性和约束性。

承办单位:

主办:

环保局

协办:

农委(林业局、农机局)

答复日期:

2018-05-30

答复内容:

郭振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对秸秆禁烧立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抓好秸秆禁烧是全面提升环境质量,改善村庄环境以及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举措,综合运用宣传、教育、劝导以及处罚等手段,是实现秸秆禁烧的有效抓手。

当前,现有法律、法规关于禁烧秸秆的规定比较全面。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该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从上述规定不难发现,当前关于秸秆禁烧的法律要求、主管部门、处罚额度等均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不存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从执法实践的角度看,暂没有制定专门性法律规定的迫切需要。

考虑到秸秆禁烧大部分工作由镇、村等基层干部负责落实,未来从方便执法的角度考虑,可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明确乡镇政府为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权,切实抓好秸秆禁烧的管理工作。

秸秆禁烧工作应更多考虑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加强综合利用引导,强化政策、资金、技术、市场等配套扶持,切实做到疏堵结合,提升成效。

南通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