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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废气治理用活性炭更换问题
提交时间: 2023-06-09 13:37:01
内容: 您好,根据苏环办[2022]218号文,《活性炭吸附装置入户核查基本要求》第六条“采用一次性颗粒状活性炭处理VOCs废气,年活性炭使用量不应低于VOCs产生量的5倍,即1吨VOCs产生量,需5吨活性炭用于吸附。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更换周期计算按《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我司废气VOC含量极低,未吸附处置前约在25~35mg/m3左右,且我司吸附装置活性炭填充量较大,根据更换周期公式计算得出的跟换周期约在10个月~1年左右,请问在保证废气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是否可以参照计算的更换周期进行活性炭更换?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答复
答复内容: 陈实,您好!
针对贵单位咨询内容,我局作出以下意见建议:
1.因贵单位未向我局提供活性炭填充量、风机风量、设施工作时间等具体参数,我局无法计算得到贵单位的实际更换周期,对“10个月~1年”的更换周期无法进行核实。
2.建议贵单位对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开展涉VOCs治理重点工作核查的通知》中《活性炭吸附装置入户核查基本要求》,对活性炭吸附设施设计规范(包括活性炭填充量、气体停留时间、设计风量)、是否正常运行(包括活性炭更换时间、活性炭质量)等要求持续加强规范化管理,切实落实好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答复单位: 生态环境局 答复时间: 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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