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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开发区环保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内容疑义
提交时间: 2023-01-08 11:27:58
内容:

尊敬的南通市生态环境局领导:       我司于2022年11月7日,收到环保局执法人员来我司开展双随机检查,此次检查为我司的首次环保检查。2022年12月14日收到开发区环保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9环罚告字(2022)108号)(附件二)。发现问题后,我司立即采取行动积极整改,分别于2022年11月14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和12月7日完成项目验收网上公示并登报公开向大众致歉(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根据南通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9月9日发布的《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征求意见稿)》之内容(网址:http://sthjj.nantong.gov.cn/ntshbj/tzgg/content/63478350-97cd-4b30-8fce-50c1adc6e827.html,意见稿见附件三,另附上网页截图见附件四),我司情况应属其中的第二、三条依法不予处罚的情节,因此对通知处罚提出我们的疑义。值得指出的是我司于2019年11月公司成立之初便与第三方环评公司签署了环评项目技术服务合同,于2021年9月完成环境验收检测工作,在生产之前废水、废气处理设备均已安装完成并同步使用,没有超标排放,浓度也是符合环评预评价批复的。因此我司主观意愿上并没有想触犯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值此三年新冠疫情肆虐之际,我司受疫情的影响经营情况也无法避免陷入困境,处于连续亏损状态。倘若再加上此次行政处罚,公司运营也将更加艰难。经此事件以后我司上下也将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并积累经验,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保证成为一家知法守法的好公司。在此,希望生态局领导充分考虑我司实情,酌情予以处理,给予我司一次改正的机会免于此次行政处罚,我司全体上下万分感激!!!附件一 整改材料补充说明附件二 环保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附件三《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征求意见稿)》附件四  意见稿截图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答复
答复内容: 您好,来信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如您对处罚意见有异议,请根据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和法律途径提出陈述或申辩。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答复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 答复时间: 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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