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沧州万睿汇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何立志、陈凤辉送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函的公告
来源: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6-02 10:16 累计次数: 字体:[ ]

沧州万睿汇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编制人员何立志、陈凤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南通市2021年第一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工作,发现由你(公司)2020年3月编制的《南通万叠塑胶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PE流延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司及该报告表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5分。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向其告知查明的事实、记分情况以及相关依据。信用管理对象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要求。我局根据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你(公司)登记的地址信息,向你(公司)邮寄了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但因地址信息有误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快件无法送达,现通过本公告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函(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对上述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自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日

附件2:沧州何立志.pdf

附件1:沧州万睿汇科.pdf

附件3:沧州陈凤辉.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