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南通市2020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来源: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4-08 11:32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预防,有效管控在产企业土壤环境风险,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公布南通市2020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函》(通土壤办〔2020〕2号),现将政策依据和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2.《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包括:(一)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二)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三)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

3.《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一)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二)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三)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四)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的企业事业单位,包含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五)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4.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阶段性调查结果

筛选在产企业地块风险筛查高关注地块作为重点监管企业。

二、企业主体责任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落实主体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3.每年制定并实施自行监测方案,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公开。

4.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将前三款法定义务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5.新、改、扩建可能对土壤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对土壤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出预防或减缓不利影响的具体措施。

6.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工信(发改)部门备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7.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补充完善防止土壤污染相关内容。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土壤污染的,启动土壤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应急结束后,对需要开展风险管控或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制定并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方案。

8.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转让前,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三、监管部门职责

1.属地政府(管委会)与辖区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并向社会公开。

2.生态环境部门将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纳入“双随机”执法检查,并定期对企业周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

3.生态环境和工信部门共同做好土壤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监管。

4.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同做好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经营用地收回、转让环节土壤环境联动监管。

原文:关于公布南通市2020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