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规范南通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我局编制了《南通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办法(修编)》(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10月1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反馈我局。
联系人: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联系电话:0513-59002803
电子邮箱:ntssthjjhpc@163.com
联系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姚港路52号江景苑G座南楼403办公室
征集时间:2025年9月12日至2025年10月12日
编制说明:
2022年5月,我市先行先试探索印发《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办法》,从制度层面规范分区管控的成果应用和监督管理。2024年,《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相继印发。根据最新文件要求,我局牵头开展修订工作,形成《南通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了南通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发布、实施应用、调整更新、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要求。
总则:市人民政府统筹指导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与调整更新、组织实施、宣传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
方案制定发布: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在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实施应用:从政策制定、规划编制、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数字化六个方面明确应用要求。
调整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更新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生态功能不降低、生态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为底线,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要求开展。
跟踪评估: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各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组织开展年度跟踪评估和五年评估,开展五年评估的当年不再开展年度跟踪评估。
监督与保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明确的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